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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子电器协会简介
北京电子电器协会,成立于1991年1月10日,是由北京地区从事电子电器科研、生产、销售、维修、服务、教育、管理工作的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隶属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
250个单位,其成员为:电子、航天航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轻工、商业、饮食、维修、服务、教育和管理等单位。50%以上人员具有高级职称。
协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下设:协会秘书处,组织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国际合作交流委员会,宣传出版委员会,以及北京电子电器协会音像分会。
北京电子电器协会汇集一批大的企业集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人才,为振兴北京电子电器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北京电子电器协会章程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届三次理事扩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由在京的从事电子电器开发、生产、销售、维修、研究、教育和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市电子办和社团办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地区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中央、地方国营、合资和独资从事电子电器各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多种联系、交流和合作,以增强本行业的活力,促进我国电子电器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经济委员会和挂靠单位市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团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九条 组织讨论电子电器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行业愿望、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作好北京地区电子电器行业的技术业务规划、人才考核,制定行规、行约、承担有关课题的研究。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各类的研修、培训班,普及新技术业务知识,提高行业人员技术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编辑出版有关业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论文、资料及出版物。
第三章 会 员
一、团体会员资格
1、凡从事电子电器行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热心支持本会的工作。
3、按要求交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凡从事电子电器工作,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合法公民。
2、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和工作。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
4、对中外热心本会工作的有关专家、知名人士本会可聘为名誉会员。
1、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核发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2、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和批评权以及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3、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本会声誉和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中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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