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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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一、 目的 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院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围 (一)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制定与执行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职责、程序和管理的要求。 (二)本制度适用于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职责 (一)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包括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二) 医务部、护理部、预防保健科、总务科以及保卫科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医疗和非医疗的安全管理事项。 (三)工会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并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四、管理内容和方法 (一)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 劳动合同的订立 1.1 劳动者被医院录用后,应在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医院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2 劳动合同中应注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1.2.1医院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1.2.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1.2.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1.2.4其他要求。 1.3 劳动合同签订后,医院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费用。1.4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安全环境主管部门(预防保健科)应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1.5 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医院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医院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2.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2.2.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2.3劳动合同期满。 2.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2.3.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3.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医院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职工劳务合同的安全管理 1.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双方承担的义务、责任和要求。 2. 人力资源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务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健康管理。 3. 各用人科室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医院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 劳务人员从事的岗位有职业危害时,安全环境主管部门(预防保健科)应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通过健康检查发现劳务人员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时,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三) 职工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 1. 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工会)应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工会)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健康标准规定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 (三)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医务部、护理部、预防保健科、总务科以及保卫科)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医务部、护理部、预防保健科、总务科以及保卫科)对相关的责任部门、人员进行考核与处罚。 (四)记录的控制 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予以控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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