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停产员工主张工资经济赔偿金胜诉劳动仲裁案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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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产员工主张工资经济赔偿金胜诉劳动仲裁案件 时间:2015年05月09日??|??作者:朱兵飞律师??|??关键词:单位停产??|??浏览:537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逼迫员工自动离职采取随意调岗、在家待岗的方式,每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与员工打一场持久心里战,很多员工熬不过无奈都选择自动离职。单位的上述做法不仅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 【前言】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多集中在工资、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方面。而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逼迫员工自动离职采取随意调岗、在家待岗的方式,每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与员工打一场持久心里战,很多员工熬不过无奈都选择自动离职。单位的上述做法不仅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下面本人以亲自办理的一批劳动仲裁案件进行详细说明。 【仲裁裁决书】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常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1366号 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朱兵飞、许艳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金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宗 代理人:管怀良,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诉被申请人常州金海塑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仲裁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兵飞、许艳青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管怀良到庭,本庭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申请人于2006年3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打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工资实行计件制,被申请人每月10号通过银行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申请人月均工资为3573.55元。2014年5月份开始,被申请人每月分两次发放申请人工资,其中每月10日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一次,15日向申请人以现金形式发放500元。201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发放放假通知,通知被申请人等人回家待岗。放假期间,被申请人未发放相应工资。2014年9月26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通知回厂上班,但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进厂,只让其在门卫处,次日被申请人还不让申请人进厂,后申请人报警,并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201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为由,将申请人开除。现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7月份工资1480元、8月份工资1480元、2014年7月份扣款600元、2014年8月工资3035.18元、2014年9月工资148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4323.81元。 被申请人常州金海塑业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于2011年2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工资实行计件制,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申请人工资中有社保补贴。申请人平均工资也没有3573.55元。2014年5月之前,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工资直接打起银行卡上,不需要申请人的签字。后为了减少双方的矛盾,改为将部分工资打卡,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但总工资单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2014年6月工资是3746.24元,其中社保补贴1500元、高温补贴200元、加班费567.67元,7月工资为2229.02元,其中社保补贴1000元、高温补贴133.3元、加班费133.72元。2014年8月开始,被申请人因经营状况发生了变化,对包含申请人在内地部分员工进行了放假,201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于2014年9月26日前回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于该日回到被申请人处,但之后在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放假的情况下,其未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根据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15天,被申请人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故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申请人2014年7月工资被申请人已支付,2014年8月未付工资为1522.9元,9月份因放假,因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7月、8月工资的仲裁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并且被申请人已经在以后的工资中对申请人进行了补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员工工资发放进行了调整,由原先的全部收入银行代发改为每月10日财务部将员工的上月工资发至工资卡...,每月15日财务部将以现金方式发放剩余工资、奖金和补贴...。201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发发出内容为“经研究决定,全体员工放假一段时间,具体上班时间另行通知!”的放假通知。之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员工开始放假。201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要求申请人于2014年9月26日前返回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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