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006年四月15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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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5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建新公司委托李志新到水泥厂联系购买水泥事宜,建新公司总经理王志亲自填写了授权委托书2张,授权范围是“以建新公司的名义为建新公司购买水泥200吨”。同时,王志交给李志新盖有建新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2份,要李志新“见机行事”。李志新到水泥厂购买了水泥200吨,以铁路货运的方式运抵建新公司,建新公司验货后,于06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06年6月1日,水泥厂派人到建新公司索要水泥款,建新公司称其已于06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水泥厂来人则称建新公司只支付了第一次所购水泥的水泥款,第二次货款尚未支付,建新公司则称自己只从水泥厂购买了一次水泥,从未买过第二次,水泥厂催款人员拿出李志新与水泥厂签订的购销水泥合同让建新公司过目,建新公司方知是李志新利用建新公司未及时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和盖有建新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公章的空白合同又从水泥厂购买了200吨水泥,但李志新第二次购买的水泥,根本未发送到建新公司。建新公司以李志新私自购买水泥,自己未收到货为由,拒付水泥款。水泥厂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新公司支付水泥款及其利息。 试问:本案如何处理? 甲有住房A价值200万元,因经营困难,甲以A抵押给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其后甲欲转卖A房屋,于是甲将A卖给了丁,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丙银行贷款到期后,与丁发生纠纷。 问题:银行可否实行抵押权? 如:甲公司向从事承包为期5年大型工程的乙建筑公司销售水泥,双方订立了一份5年期限的水泥连续供应合同,为担保乙公司对甲公司各笔货款的清偿,由乙公司提供一栋大楼设定抵押权于甲,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 甲享有的即是最高额抵押权。 甲为乙加工毛衣100件,加工费2000元,工作完成后乙提货80件并给付加工费1000元,后由于式样陈旧销路不好,甲催要加工费,乙说衣服不要了充抵加工费,甲不同意。后乙又设计了几种毛衣式样,委托甲加工100件,完成后乙交付了全部加工费,但甲只交付了80件,说另外20件已经留置作为上次1000元债权的担保。 问题:甲可否留置20件毛衣? CD1、下列协议中哪些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ACD2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A3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开设一家实弹射击娱乐场所,原告带领第三人前往被告处练习射击,原告正举枪射击时,不巧第三人操作有误,将子弹射向离原告不远处的水泥地面,弹壳反弹击伤原告的脸部,因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被告提出,射击操作规程有“违反操作规则,责任自负”。该操作规程公开张贴于射击场内,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9的规定,该射击场在其操作规程中规 定的注意事项,属于免除或者限制射击场责任的条款,并 且已经以公开张贴这种合理方法提起相对人的注意,故应 认为该注意事项即格式化免责条款已经订入了合同.但该条 款是无效的。理由是: 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实弹射击娱乐场所本身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业,经营者应当预见练习者会因为操作失误而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伤害,而保护练习者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是这种服务合同应有的内容也是被告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同时依据诚信原则,被告也应当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但被告却利用张贴注意事项这种方式,免除了其对练习者因操作失误造成人身伤害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其实也就等于免除了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故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第二,《合同法》第53条第1 款明确规定,免除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而射击场并非医院等特殊行业,故其预先免除练习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应被宣告无效。必须指出,在本案中免责条款无效不应当影响到涉及练习服务合同的效力。而由于该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因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而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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