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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查处最大间接股权转让案 (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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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查处最大间接股权转让案 原作者:中国税务报 2012-08-03   对于吉林省梅河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黄宝军来说,2012年的春天让他格外难忘。就在这一年的3月,通过他和同事们的努力,吉林省国税局先后对两户境外企业间接转让我国企业股权分别征收所得税7267万元和23500万元,税款合计达到30767万元,这是吉林省国税局近年来成功查处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首起案例。   已经从事税务工作20多年的黄宝军告诉记者,作为一个基层的税务干部,以前觉得所谓的维尔京群岛避税地、“导管公司”、股权转让等名词离自己很遥远,现在才发现,即使是在他所在的这样的一个偏远的小县城里,也会发生令人震惊的避税案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周柏柯对记者说,对跨境税源有效监管,我们不仅有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责任意识,更有捍卫国家主权的能力。   更名企业带来所得税收入增长异常     2011年3月,吉林省通化市国税局在分析税收收入时,发现当月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异常。主要原因是梅河药业公司(以下简称梅河药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多万元,但该企业并不是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这户企业的名称也很陌生。通过调取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数据,查询到该企业是梅河口市局管辖的一户外商独资企业,去年同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只有30多万元,而且2011年1月刚变更名称。企业是单纯的更名,还是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涉及税收问题?通化市国税局对此予以密切关注,并通知梅河口市局进一步调查有关情况。   梅河口市国税局的税务干部来到梅河药业,一位自称是梅河海外公司(以下简称梅河海外)代理人的贾某接受了调查。当税务人员谈到如果企业有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所得需要缴税时,贾某声称自己不过是代理人,对这个事情不清楚,况且董事会并没有授权他就这方面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最初的几次调查交涉,贾某始终否认有股权转让行为。   企业不承认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不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调查,案件一开始便陷入困境。对此,税务人员经过分析确认有两个主要疑点:一是梅河药业近期已经更名,税务人员几次去企业调查,了解到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产品市场网络很成熟,盈利水平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理由随意变更名称,如果未发生实质性的股权转让或控制权变化,随意更名不符合常规。二是如果有股权转让行为,而贾某一再予以否认,对这个问题如此敏感,不提供相关情况,背后一定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相应的涉税问题可能非同一般。   税务人员进一步深入企业调查,向贾某申明三点:一是企业要对近期更名作出合理解释;二是提示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有义务将转让合同向税务机关备案,否则,按有关规定可能面临被处罚的风险;三是声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   经过几次反复接触,贾某也感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他表示企业有可能发生股权转让,但被转让的是梅河药业的母公司梅河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梅河控股),与梅河药业无关,也不产生涉税事宜。可能只是达成了初步意向,交易的方式和时间都没最终确定,所以也无法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和资料。   调查中,税务人员还了解到,梅河控股的注册地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对于其他情况,企业人员以不太了解为借口没有提供。针对上述情况,2011年6月,梅河口市国税局成立了由稽查局、管理分局和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骨干组成的专案组,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全面深入开展查处工作。   案情复杂,调查陷入困境     专案组对整个案情初步分析,全面梳理了前期调查情况、目前掌握的信息和相关法规等一系列因素。通过综合分析,专案组认为要确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应取得三个方面的有力证据,一是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资料;二是确认梅河控股是没有实质经营活动、专门为避税目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三是确认有转让收益。   吉林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白春光告诉记者,所谓“导管公司”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和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说白了,就是投资者在税负较低的区域设立公司,然后通过这个公司向其他全球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提供商标使用、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通过这一途径将利润转至低税负地区,达到避税目的。在这个案件中,必须证明这家境外的梅河控股是“导管公司”,交易实质是转让我国梅河药业的股权,这样,我国才有征税权。   为此,税务人员确立了下一步调查重点。继续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转让资料,整个交易的详细流程,以及交易各方的关系,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进一步了解梅河控股的有关情况,包括注册资本、董事会成员、资产、负债、资金往来、投资情况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同时,调查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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