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嵌固端理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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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地下室的结构设计时,地下室的顶板是否做为上部结构的嵌固是很重要的。这不仅仅是关系到计算结构的内力的大小,而且在某些工程中会整体结构成为一个超限建筑。如底框等结构型式。 结合论坛上的讨论和自己的认识,我提出以下几点,请同行们一同讨论。 1、对地下室埋置深度较浅时,是否做为嵌固。 在常规概念中,地下室的顶板应与室外地坪基本平,高差多在600以下。但有些地下室为半地下室,有时露出地面的部分多于埋置于土中的部分,当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做为嵌固,其比例应控制在多少为宜? 2、当地下室顶板的标高不一致时,是否做为嵌固。 在多数结构中,板面的高差一般不大,即便时有较大高差时,也仅时地下室顶板中的一小部分。那么当高差大于多少时,不应当认为是在同一平面内,当其面积超过整层面积的多少比例时不能做为嵌固? 以上两种情况,我想只要是视做嵌固的,其地下室顶板所做的加强应当高于规范中的要求,这一点是肯定的。但这只是个概念性的问题,对度的衡量应该如何把握呢,请各位说说看法。 我的几点思考,请同行们一同讨论。 1 嵌固的概念,这里我们所说的嵌固应该是强度嵌固而非力学嵌固; 力学嵌固--完全刚性的固定,嵌固点以下刚度无穷大,嵌固点无平动、转动,实现了完全的约束。 强度嵌固--柱的塑性铰出现在地上一层的下端,而不是出现在梁柱节点两侧的梁上,即强梁弱柱.实现的方法:(1)增大梁的抗弯能力;(2)增大地下室柱顶的抗弯能力;(3)满足规范的各项要求. 2 对于第一个问题,地下室埋置深度较浅时的情况一般出现在多层建筑,这时的地下室周边一般不会有伸到地下室顶的钢砼墙,规范要求的2倍刚度很难满足,嵌固点不会取在地下室顶. 3 对于第二个问题,基于1的理解,只要楼板是连续的,在满足规范的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是可以认为是嵌固点的.但有2点应注意:一是保证剪力的传递;二是注意错平处梁的受扭问题.对于梁受扭的问题,如果可以考虑错平处只传递平行于建筑外边线的剪力(横向外墙错平处只考虑传递横向剪力,纵向外墙错平处只考虑传递纵向剪力),则此问题不存在. 4 同意地下室顶板所做的加强应当高于规范中的要求的观点,只是要如何加强?愿听各位高见 主体结构计算模型的底部嵌固部位,理论上应能限制构件在两个水平方向的平动位移和绕竖轴的转角位移,并将上部结构的剪力全部传送给地下室结构。因此最重要的是加强作为主体结构嵌固部位地下室楼层的侧向刚度和整体承载能力。 对于地下室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的问题,我也思考许久了,但正如大地说的,往往是停留在概念上,无法量化。 规范要求,地下室的车相刚度不应小于相应塔楼侧向刚度的2倍,但实际上地下室的侧向刚度与塔楼的侧向刚度是不连续的,至少很大部分是不连续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下室往往比塔楼平面大,抗侧力构件数量增多; 2、地下室往往有较厚的侧壁和地下水池、人防墙体等混凝土墙,从而大大增加了地下室的侧向刚度,但这些构件与上部结构是不连续的,分布也是不均匀的。当然如果地下室与基础设计成箱形基础时,刚度的均匀性要好得多。 因此,地下室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往往是有条件的,或者说是一种弹性的。这个条件就是地下室与上部结构之间必须有良好的侧向力的传递。 基与这个条件,地下室的嵌固作用就与带转换层的结构非常类似了。首先是结构竖向构件的连续性,上部的框架柱、抗震墙都尽量能落下地下室(这点在设计中一般都很容易满足),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能尽量的加强;其次就是楼板的作用,一般我们设计时如果按人防设计时也好满足(如楼板厚度为200mm,已经可以满足转换层180mm的最小限值)。 如果上述的观点是成立的,大地的问题就好解决了,第一,不管半地下室突出室外地面多少,基础的埋置深度是要保证的,所以满足了侧向刚度的问题应该可以按嵌固来计算;第二,楼板的错层一般还是不超过梁高为宜,局部的错层应该不是问题;第三,楼板加强措施可以按照转换层的楼板来设计,即加大板厚,按计算拉通钢筋,在有错层部位加大梁的刚度或者加剪力墙。还有就是剪力墙或者筒体周边的楼板设置加强筋等等。 以上是一些个人观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1 当地下室的首层埋深仅有该层层高的1/3时,即使侧向刚度大于上部结构的2倍以上,按竖向不规则结构处理,地下室的顶板不应做为上部结构的嵌固。侧向刚度的比较不宜考虑地下室周侧土的作用,原因是不好定量、定性,仅作为一个有利因素吧。同意大地不能仅考虑柱墙的剪切刚度的看法。 2 对于板面高差,我认为大一些也无妨(当然不可能无限大,我是控制在1.5米以下),关键要做到两点:1保证两层板间的剪力传递(不通过竖向构件);2保证强梁弱柱,使柱的塑性铰出现在地上一层的下端。 3 质点模型,本身就是一种简化,质量分布毕竟是连续的,所以“层高越高允许的高差也就可以越大”的提法我觉着不妥。 4 大地所说的工程,地下室顶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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