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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
第一次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17
2、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态。P14
3、婚姻自由——指当事人具有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P45
4、包办婚姻——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P47
二、填空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为特征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类型的婚姻制度。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
4、婚姻家庭关系即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5、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6、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三、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A 5、C 6、C 7、A 8、C 9、B 10、D 11、B
四、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 3、AB 4、BD 5、ABD 6、AC 7、AC
8、ACE 9、ABCDE
五、简答题
1、婚姻、家庭的概念是什么?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答:
(1)婚姻是指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为目的结合。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所产生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包括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6、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关规定。
7、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
三、单项选择题
1、D 2、B 33、A 3、B 4、D 36、C 5、C 6、A 7、A 9、B
10、C
四、多项选择
1、ABCE 2、BCD 3、AB
五、简答题
1、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抚养义务。
2、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破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3、简述收养的条件、效力以及收养的解除。
答:
(1)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包括: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三,收养 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包括: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四,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即:
收养人与送养人养时,必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
(2)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其收养条件可放宽以下四点:
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 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的限制。
第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条件可以放宽以下几点:
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其继父或继母收养。
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也不妨碍其收养继子女。
作为被收养人的继子女,年龄不受须不满14岁的限制。
(3)收养的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养子女的姓名权
养父母对养子妇的抚养教育义务
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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