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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与世纪宝马商标权之争
制作人:许琳琳,施静,梁萍,吴德兰
目 录
一、案件背景 - 3 -
二、双方观点交锋 - 3 -
三、宝马商标与世纪宝马商标图片比对及结论 - 6 -
四、判决理由 - 8 -
五、判决结果 - 10 -
六、宝马与世纪宝马商标权案带来的启示 - 11 -
七、小组观点 - 11 -
一、案件背景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成立于1916年,系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寶馬”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MBWL及图”“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
二、双方观点交锋
事实争点 证据争点 法律适用争点 原告 第一组争点 知名性。(1)原告成立于1916年2月19日,位于德意志共和国慕尼黑市。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原告的bmw(宝马)汽车行销全球,原告以及原告的bmw(宝马)汽车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2) 2001年,原告与宝姿公司合作,推出“bmw life style”服饰。由于“蓝白构图的bmw及图”商标在汽车商品上的使用已经具有很长的历史,更由于“蓝白构图的bmw及图”商标已经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1)在《财富》杂志2001年至2007年度,原告均被评为世界五百强企业。2000年7月26日,中国工商报公示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目录》,其中原告的“宝马BMW”属于其中之一。 《世界都市》、《人民日报》、《女性大世界》等报刊对原告“蓝白造型的BMW及图”、“BMW lifestyle(宝马服饰)”的相关报道,拟证明“蓝白造型的BMW及图”已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第二组争点 法律效力性。“BMW及图” “寶馬”商标 、 “BMW”商标 “蓝白造型的BMW及图”、“BMW lifestyle(宝马服饰)”。在第12类“车辆、机动车辆,及其零配件”商品上注册了“寶馬”商标。 第282196号“BMW及图”商标注册证、第282196号“BMW及图”商标公证书、第784348号“寶馬”商标注册证 、第282195号“BMW”商标注册证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世界都市》、《人民日报》、《女性大世界》等报刊对原告“蓝白造型的BMW及图”、“BMW lifestyle(宝马服饰)”的相关报道,拟证明“蓝白造型的BMW及图”已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被告擅自使用“蓝白构图的BMWL及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 第一组争点 原告原告仅凭报纸报道中提到企业收入等被列入了500 强而证明其属于驰名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 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一款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第二组争点 被告商标并无繁体字“寳馬”二字或与之相近似,被告企业名称与该商标完全不同。原告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仅限于国际分类第12类,与被告使用商标属不同类别;该商标系字母组成,与被告企业名称无一字相同; 《公司注册证书》,证明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为合法注册独立法人,系独立民事主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324954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第一被告所代理销售和使用商标系经法定机关合法登记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法定登记注册人为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证明书》,证明第一被告系经授权许可后,基于授权内容和权限代理销售而使用该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4202483号《商标注册证》及《授权证明书》,拟证明第4202483号注册人授权被告使用该商标,该商标“CENTURY BAOMA”系合法注册商标 第三组争点 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所谓的专有权。 原告其所谓“蓝白造型”和通用英文单词“life”、“style”及组合不享有在法律上的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在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即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两个因素必须结合起来使用,不存在没有确定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只有在两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对比结论:世纪宝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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