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材料是否应进行实质审查.docVIP

对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材料是否应进行实质审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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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材料是否应进行实质审查 2008-09-27 ??????【字体:大 中 小】????文档来源:中国工商报提供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工商局  廖雪平?   2007年5月,某市A区工商局依据一位自然人陈某的申请,当场受理审查了其提供的附有照片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协议等有关材料,向其核发了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陈某取得营业执照后,与个体工商户王某、李某、刘某签订联营协议,约定联营生产墙体建筑装饰材料,并收取了3人支付的材料定金10万余元。事后,王某、李某、刘某与陈某失去了联系,经多方寻找无果,于是3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陈某向登记机关提供的身份证系伪造。于是,王某、李某、刘某3人以A区工商局登记时对陈某所持身份证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他们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A区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确认A区工商局向陈某核发的营业执照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A区工商局在收到一审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答辩状以及相关登记资料。经公开审理,一审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李某、刘某三原告所受经济损失与A区工商局向陈某核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裁定驳回起诉。三原告不服,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裁定,维持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区工商局在对陈某作出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时,是否应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工商机关登记许可的职责就是对进入市场的各类主体审查把关,只有在形式和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实施的行政许可才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就行。因为陈某的经营行为并不涉及前置许可性经营项目,是一种普通的登记许可。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审查,即形式审查和实质核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如《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二是核查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核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陈某申请经营的是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及零售,并不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且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登记资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因此是一种普通的登记许可,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是伪造身份证,以工商机关现有的手段,是无法识别其真伪的。在此情况下,能否让公安机关再出具一份证明其真实的文件呢?显然不可能。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不符合便民的原则,三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因此,A区工商局对陈某的申请材料无须作实质性审查,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合法的。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这里的当场是指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当场,即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者之间是连续进行的。同时,《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四条也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提交申请。因此,A区工商局对申请人当场提供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并当场核发营业执照,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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