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对《食品安全法》先警告后罚款的处罚规定如何执行的探讨
1 案例介绍
2010 年7月5日, 余姚市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查到本地一家餐饮店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遂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并责令其立即改正。2010 年 7 月 8 日,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进行了复查, 结果餐具均按规定消毒 2010 年 7 月 26 日, 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 又发现该餐饮店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 针对其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对其是否需要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合议, 提出了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餐饮店 2010 年 7 月 5 日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的违法行为, 经警告处罚后已经改正, 说明一个违法行为已经终结, 因此, 若再次发现其相同违法行为, 应视为另一个新的违法行为的产生,应重新给予警告,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才可以罚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 该餐饮店 2010 年 7 月 5日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的违法行为,虽经警告后改正,但其改正后再犯,应当视为拒不改正,因而应当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分析讨论
《食品安全法》对较多违法行为作了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这种“先警告、后罚款”的规定, 如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等,均需要先警告、后罚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又增加了对下列违法行为实行“先警告、后罚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记录 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等。
对这么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均规定“先警告 后罚款”,实际确立的是一种对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次不罚款”的法律制度, 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的法律措施 但是, 对同一违法行为, 法律是否允许其反复改正反复出现? 还是法律只是限于对其警告? 笔者认为, 这不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初衷。
对同一违法行为在警告改正后再犯是否可以罚款? 需要先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警告的法律作用是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针对同一类违法行为? 二是如何理解“拒不改正”?
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 作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2)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3)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 4)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即行为从开始到终结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而同一类违法行为一般是指在性质上相同的多个违法行为[1] 那么,警告究竟针对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同一类违法行为? 再来分析警告的属性。所谓警告, 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谴责和警示,属申诫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 其主要适用于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当事人一种精神上的惩诫, 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 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 由此可见, 警告的法律作用,即警示违法当事人必须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得再发生,否则就会受到财产罚 行为罚等严厉的行政处罚。如果按照本案中执法人员提出的第一种观点,那就意味着法律允许违法当事人经警告改正后依旧违法, 周而复始, 而法律永远不对其追究罚款的行政责任, 这明显有悖于《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法律原则。因此,警告并不是可以反复针对同一违法对象的同一违法行为无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也就是说, 警告的法律作用不只是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针对同一类违法行为。
其实, 对“改正后重犯”的违法行为, 也可按照刑法理论中的“连续犯”的概念来参考之。刑法中的连续犯是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