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所得税申汇报知事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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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告知事项 尊敬的纳税人: 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为了做好纳税申报工作,降低您的纳税风险,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1、所有企业,须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61号)的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包括2006年12月份、4季度的预缴申报表和2006年度的年度申报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情况对申报表填报口径、相关报表、申报表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纳税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按修订后的要求填写。 二、查账征收企业申报事项 (一)关于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 1、预缴方式的规定: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2、申报时限: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3、需报送的资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财务报表(损益表和负债表)及财务分析。 4、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间及资料内容: 1、申报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即:2007年4月底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服务厅申报纳税或直接进行网上申报。 2、需报送的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③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纳税申报要求 ①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②报表:要求项目齐全、数字准确、逻辑严密、报送及时,每次申报均使用累计数字。凡申报表中的“其他”行均应附报详细说明。 ③财务分析: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增减变化情况,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额等指标进行重点分析,并对下季度(或下年度)收入利润进行预测。 ④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2006年度营业收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单独列示,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收入比对的依据。查账征收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注”栏处填写。 ⑤凡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申报上传成功后十日内将纸制申报资料(包括附表)报到申报大厅。 ⑥年度申报应补(退)税栏为负数(超缴税款)时,书面说明申请退税理由并报有关退税资料,或书面说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 ⑦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四)亏损企业申报要求: 亏损企业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外,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签证报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发生下列事项,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连续亏损达到三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附送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3、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4、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六)计税工资政策的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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