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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法人单位引进接收已婚毕业生申请须知
2011-06-03
一、申请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偶条件
1、配偶在京拥有常住户口;
2、配偶在京法人单位须市属;
3、配偶在京有稳定的职业。
(二)毕业生条件
1、接收毕业生法人单位须海淀区属(通过海淀区人社局办理引进毕业生),且已与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签定了“人事代理服务协议”。有关协议要求可向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流动部咨询(电话。
2、接收法人单位须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普通高校、应届、非定向或非委培;
4、所学专业需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一致;
5、2010年或以前登记结婚。
二、办理时间
2011年6月30日前。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受理申报。
三、办理程序
为便于顺利完成申报工作,请承办人首先阅读《海淀区关于2011年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引进接收工作的通知》(见我局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该通知对如何填写电子数据和各种申报表格均作了详细说明和要求。
(一)审核毕业生接收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
1、毕业生接收单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二层政务大厅流动调配科毕业生接收窗口(18号)提交书面材料申请(附件“申请单位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的第2至6部分各一份)。
2、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科毕业生接收窗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申请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局领导批示。
3、将局领导批示的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如通过,将告知准备相应材料(共分为书面和毕业生电子数据两部分,书面材料详情请见附件)。
(二)毕业生数据复核(初审)(电子材料)
用人单位与拟接收的毕业生达成接收意向后,签署《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详见附件),于2011年6月30日前登陆“北京市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网络版)”(网址:,使用说明详见系统帮助),进入“2011年度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按照《海淀区关于2011年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引进接收工作的通知》(见我局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要求,如实填写毕业生信息,经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点击“毕业生信息上报”,提交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毕业生数据审核。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级审核通过的毕业生数据报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网络版)”查询毕业生数据复核结果。
为便于工作人员审核,请用人单位在填写申报理由时,第一段应明确填写“已婚研究生进京申请。”语句,尔后再另起一段说明申报理由。用人理由中应写明配偶姓名、结婚时间、配偶工作单位名称(如属企业,还须写明该单位在何处存放员工档案)。详见范文1
(三)毕业生材料复核(复审)(纸质材料)
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的纸质材料,于6月30日前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层政务大厅毕业生接收窗口(18号窗口)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纸质材料由我局报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接收函(一式两份)。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网络版)”查询复审的最终结果。
纸质材料组成及要求详见附件。
(四)领取《接收函》、《非北京生源进京审批表》
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网络版)”“审批结果查询”查知申报的毕业生“已开市局介绍信”后,应及时到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层政务大厅17号窗口领取毕业生《接收函》(一式两份)和《非北京生源进京审批表》(一份),并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毕业生“三方协议”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领取《接收函》和《非北京生源进京审批表》时应提交下述材料,同时还应缴纳相关费用:
1、单位人事工作负责人(应届毕业生本人除外)领取《接收函》的介绍信;
2、与毕业生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即“三方协议”);
3、非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京审批费,标准为100元/人;
此项费用代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建议各用人单位以现金结算;若使用支票支付,收款单位为“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收)字〔1993〕第145号)。
4、一年存档费(指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立户存档的),标准为240元/人;若以支票支付,收款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保存人事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54号)。
(五)办理毕业生派遣
按毕业生毕业院校要求,由用人单位、院校、毕业生协同办理派遣手续。
1、关于档案转寄和户口迁移
海淀区引进接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档案转递地址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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