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毕业生派遣须知2016.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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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2014届毕业生派遣须知 毕业生派遣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及和谐校园的构建,因此各学院、各有关部门、毕业生必须高度重视,了解和执行毕业生派遣规定,共同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现将毕业生派遣事项告知如下,请按要求执行。 一、毕业生派遣 (一)接收 接收是毕业生派遣工作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户籍和人事关系。接收有两种情形:编制接收和人事代理接收。只有接收续手续完备的用工协议,才会在《报到证》中出现用人单位的名称。常见判断标准:单位主管的盖章或接收函(如协议书注明是合同工,则接受手续不完备)。接收手续完备常见情形如下: 1、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单位、各地人事局、教育局在单位主管一栏盖章。 2、大多数的情况各地人才代理机构的盖章也意味着其接收手续完备,但其单位主管应是该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城市的人事局;广州市的人才代理必须具有《广州市二〇一四年需要非广州或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申请表》,其接收手续才是完备;非广州生源毕业生是蓝色表,广州生源毕业生(含增城市、从化市生源)是白色表,俗称蓝表或白表。 3、普通高校的盖章。 4、其它特殊情况。 (二)调整改派 1、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必须通过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的院校端管理程序上报)截至时间为6月10日,毕业生须在6月5日前将自己落实单位的就业接收材料交到学院学工办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从7月1日起,已经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的原则上不作调整改派,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改派的,必须是在毕业生毕业一年之内办理,具体时间是2014年7月开始到2015年6月,每月最后一周由学校就业中心统一到省就业中心办理。 2、没有落实具体单位,只是为了解决户口问题在人才市场办理了人事挂靠(指空挂),原则上不能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三)暂缓就业的办理和取消及其它规定 1、暂缓就业的申请办理必须由毕业生本人书面申请,不得代办;毕业生暂缓就业书面申请办理后又要求取消办理的也须毕业生书面提出。 2、暂缓就业的办理截止时间为6月10日。并且必须通过大学生就业在线院校客户端上报(在二级用户上报就业方案那里报,派遣性质选申请暂缓就业即可),只有书面申请而未在大学生就业在线院校客户端上报的为无效。省就业中心规定,超过6月10日后,一律不能再补办暂缓就业。 3、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常见情形:①已有单位接收意向,但是未能在6月10日前完成接收手续;②毕业后两年内有可能找到正式接收单位的;③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公务员考试的;④参加西部志愿者的毕业生及外省生源参加广东省三支一扶的毕业生;⑤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想把档案或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的。 4、不能办理的情形: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毕业前申请升学的学生不能办理申请暂缓就业。 5、“毕业生暂缓就业”是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系列政策之一,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在学校将档案移送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前不能随意取消暂缓就业。在学校移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之前,暂缓就业的取消按照下面第6条的规定执行。 6、在6月10日——6月24日之前落实接收单位(指解决户籍、人事关系)或由于其它原因要取消暂缓就业的,由毕业生本人持签约协议书复印件或接收函复印件、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3份和条形码4份(没落实单位但由于特殊原因又要取消暂缓的,只须持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3份和条形码4份)直接到就业服务大厅(文俊西楼104)办理,办理时间为6月23日至24日,其他时间不受理。这批毕业生的报到证集中在7月1日后由学生本人领取,户口迁移由学生本人凭报到证到保卫处办理。 7、6月25日后落实接收单位或由于其它原因须取消暂缓就业的,由毕业生本人在7月15日后自行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农林下路72号)取消暂缓就业。 8、暂缓就业的期限为2年,在这2年内档案暂存在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户籍暂保留在学校,党籍材料暂时存放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期限届满前毕业生应自觉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及回校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指户籍已迁至学校的毕业生),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报到证》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简称《报到证》,由各学院负责就业的老师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签领回本学院,然后由毕业生亲笔签名领取,不能代领。毕业生签领《报到证》后应认真核对姓名、性别、报到单位名称、专业名称、报到地址等有没有差错。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学院学工办联系,由学院统一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纠错事项。 2、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后,应在《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一个月内)到报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3、派遣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见报到证左上角主管单位),一律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高指”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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