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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应当由承包方承担
李勇与被杨文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有关质量问题应当由建设方自行承担,承包方就此免责,但如果该质量问题涉及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该质量责任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仍应当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不能就此免责。
2007年8月27日原告(甲方)杨文江及杨虎、蒋玉杰、徐金忠等四人与被告李勇(乙方)签订土建协议书一份。由乙方为甲方四家承建十间三层楼房,其中杨文江是两间三层,包工不包料,施工前原告未提供图纸,被告亦无建筑资质。被告为原告第三层平面浇好后,因原告未按协议付工钱,被告拒绝再完成余下工程,而后原告另找工人完成了余下工程。现原告以房屋问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本院委托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该楼房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施工质量差导致了楼房质量缺陷。2、建议采取加固整修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即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由于被告无建筑资质在建房中又不注意质量问题,导致该楼房出现质量缺陷,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被告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将建房工程发包给被告且未向被告提供图纸应承担10%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上诉人无建房资质等原因,虽至今双方未提请竣工验收并已使用,但对于该所建房屋“梁、柱轴线错位较大”等方面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案件来源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704号; (2010)息民初字第650号
三、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7日原告(甲方)杨文江及杨虎、蒋玉杰、徐金忠等四人与被告李勇(乙方)签订土建协议书一份。由乙方为甲方四家承建十间三层楼房,其中杨文江是两间三层,包工不包料,承建包括:主体、粉墙、贴地板砖、内外粉墙为清水粉不照白,工钱每平方115元。根基出土付总工价20%;一层平面浇好付18%;二层平面浇好付18%;三层平面浇好付18%;内外粉好付20%,地面砖、卫生间墙面砖贴好付清。施工前原告未提供图纸,被告亦无建筑资质。被告为原告第三层平面浇好后,因原告未按协议付工钱,被告拒绝再完成余下工程,而后原告另找工人完成了余下工程。现原告以房屋问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本院委托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该楼房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施工质量差导致了楼房质量缺陷。2、建议采取加固整修措施。该鉴定所并提供了该楼房加固修缮方案。本院依据该方案委托息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楼房修缮费用进行了价格认证为15000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由于被告无建筑资质在建房中又不注意质量问题,导致该楼房出现质量缺陷,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被告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将建房工程发包给被告且未向被告提供图纸应承担10%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杨文江楼房修缮费用13500(15000×9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李勇承担200元;鉴定费10200元由被告李勇承担9000元,原告承担12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勇与被上诉人杨文江双方自愿所签建房协议应当履行,因违反协议质量要求造成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依法修缮和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赔偿责任区分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梁、柱轴线错位较大”问题,责任应由被上诉人自负的上诉理由,经查,李勇承建的四家十间三层楼房经四家协议共同出资共建一道公用山墙,与邻居家共用一根柱子应当允许,其与梁柱错位并无因果关系。梁柱错位应属施工质量问题,责任应由承建者上诉人承担。驻马店天工司鉴所(2010)建质鉴字第0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了13个项目,分析了该楼房存在的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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