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单应当由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docVIP

建设工程结算单应当由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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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单应当由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建设工程施工方,完成工程量的记工单及结算单,应当有建设方工作人员的签章确认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若施工方提供的结算单无任何人签名,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进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958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民一终字第115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何信华承包永兴县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沙子江安置小区B区1、2、4号栋住宅楼建筑施工工程后,于2007年11月21日与谭日平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将该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发包给谭日平。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形式;双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的价格进行结算(杂房与坡屋面按建筑面积折半计算);付款方式:付款前需经验收合格,(谭日平)每完成一层,(何信华)按单项工程量的80%付款,坡屋面完工后按主体工程量的90%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谭日平(乙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接受何信华(甲方)施工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质量合格,如因乙方失误而返工,其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甲方失误而返工,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不准穿拖鞋或打赤脚上班,如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谭日平依约组织民工进场施工,经何信华现场施工员结算,到2009年5月13日止,谭日平共为何信华完成1号住宅楼的木工工程建筑面积4827.64平方米,工资款为111,035.32元,2号住宅楼第1至4层的木工工程建筑面积3246.3平方米,工资款为74,664.9元,何信华也依约陆续支付谭日平部分工资。期间,谭日平还为何信华完成勤杂工24.5日,工资为2450元(每日100元)。至2009年4月止,何信华共支付谭日平工资款131,100元。之后,因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雇员(黄义兵)受害赔偿之事双方发生纠纷并终止合同,但何信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谭日平工资。为此谭日平于2009年6月诉至永兴县人民法院,要求何信华履行付款义务,后因2号住宅楼主体工程未完工、双方无法结算而撤诉。2010年11月2日,谭日平再次诉至永兴县人民法院,以其施工的住宅楼建筑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给永兴县采煤沉陷区管理办公室为由,要求何信华支付其工资款46,050.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何信华与被上诉人谭日平均认可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按建筑面积结算”,该建筑面积以设计图纸中所确定的面积为准,即谭日平提供的证据3《工程设计说明》与何信华一审中提供的设计图是一致的。该两份证据说明:1号栋一层建筑面积为678.5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455.64平方米(其中杂房面积已按一半面积计算);2号栋一层建筑面积为713.4平方米。谭诗林、谢东平系上诉人何信华聘请的现场施工员, 三、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何信华与谭日平于2007年11月21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谭日平依约为何信华完成了1号住宅楼的全部木工工程和2号住宅楼第1至4层的木工工程,经何信华现场施工员结算,总工程量为8073.94平方米,总工资为185,700.62元,还为何信华完成勤杂工24.5日,工资为2450元,合计188,150.62元,期间,何信华虽依约支付了谭日平工资131,100元,但剩余工资却在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给永兴县采煤沉陷区管理办公室后仍未付,何信华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谭日平要求何信华支付剩余工资的要求合法有理,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何信华主张的谭日平只完成2号住宅楼1至3层的木工工程,与谭日平提供的何信华聘请的现场施工员结算确认的谭日平完成2号住宅楼1至4层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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