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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电申请、收费依据及流程
一、承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容用电容量、改变供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容用电容量、改变供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和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十八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影响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几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地按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几办理所需手续。”
承办条件
在哈供电区供电范围内的企业(合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所需材料
拆迁结算通知书
客户供电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新建住宅各层平面图、内线系统图几面积明细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电力配套费收据(复印件)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收费函(原件)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建设住宅工程提供楼外转接箱到客户表箱前所有设施的材料表、系统图、断面图、平面图(电子版)
承办程序、流程
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电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主办人员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施工现场负荷勘察——确定供电方案——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
用电申请受理(行政大厅、客服中心)
面积审核(客服中心,需配合工作人员勘察现场)
确定供电方式(客服中心)
供电方式审核(客服中心)
制定供电方案(去电业局,(客服中心)
方案审批(客服中心)
委托设计
工程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客服中心、设计院)
概算编制(区供电局)、审核(客服中心)、复核(客服中心)
确定应收费用(区供电局)
应收费用审核(客服中心)
发放《缴费通知单》(客服中心)
内部工程登记备案(客服中心)
收费审核(客服中心)
用户交费(客服中心)
资金划拨(客服中心)
下达工程实施工单(客服中心)
工程施工招、投标登记、备案(区供电局,电业局内部组织)
工程实施(施工单位)
下达交费通知单(客服中心,10%正式电费用)
签订供电合同(区供电局)
外线接火送电(施工单位)
计量派工(区供电局)
领取计量装置(区供电局)
户表验收,户表安装(区供电局)
装表送电(区供电局)
承办时限
低压供电客户5个工作日
高压供电客户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基本标准:新建多层住宅全电缆工程90元/㎡,架空线与电缆工程80元/㎡,架空线工程70元/㎡。新建高层住宅全电缆工程95元/㎡,架空线与电缆工程85元/㎡,架空线工程75元/㎡。
商住一体式建筑中的商业部分供电原则应设立供电电源,不执行本办法。但对设计容量合计低于100千瓦或单户面积小于300㎡的商业建筑可不设立独立电源,收费标准在上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其他: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几设备配设标准的,有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高可靠性供电的第二回路几上供电回路供电设施工程费据实结算,但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不执行此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收取各项费用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新建工程的电力设施配套费:15元/㎡(建委收取185元/㎡;)
临时用电:收取临时接电费(以协议形式支付,后返)
标准:10KV:架空线220元/KVA
电 缆330 元/KVA
双电源:高可靠性供电费
标准:10KV:架空线220元/KVA
电 缆330 元/KVA
66KV:架空线110元/KVA
电 缆165元/KVA
临时用电电费收取标准:0.936元/度(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收费依据
黑龙江省物价局文件(黑价经字【2008】119号文)
附:1、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8)
2、拆迁结算通知书(9)
3、新建住宅新装用电申请(11)
客户新装(增容)用电申请 (13)
授权委托书 (15)
关于填写正式用电申请规范及要求(16)
附件说明(17)
拆 迁 结 算 通 知 书 拆 迁 结 算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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