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本2016.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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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二〇一〇年十月 市国资委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国企农民工实际情况,现摘录主要政策供农民工解读 宅基地和承包地处置 一、农村土地退出的对象: 符合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 二、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提交的要件: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程序: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上述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队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 五、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以保留宅基地: 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可在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部分家庭成员转户的,其家庭宅基地可继续保留。(按照有效利用的原则,可依法将转户居民退出的质量较好、价值较高的房屋与县域范围内质量较差的房屋进行置换或流转,对置换出的质量较差的房屋进行复垦。) 六、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七、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另外,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八、退出承包地的补偿计算: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可以获得补偿。其补偿是按照本轮承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计算。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九、退出承包地的面积计算: 退出承包地时,其承包地的面积以颁发给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十、退出承包地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处理: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退出承包地后,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其承包经营权证应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十一、查询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相关政策的途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已对外公布户籍改革的相关配套办法。另外,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已公布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配套办法与相关政策。 农民对户籍制度改革承包地退出的具体问题,可以向本区县(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农业局)咨询,也可以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咨询。 其他社会保障 十二、农村补贴: 农民转户后,继续保留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惠农政策 十三、养老保险: 1、以家庭为单位整体转户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可自愿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4050”人员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老年人员参保交费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目标最低标准为500远/月。 2、转户后未退出农村宅基地、有用人单位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仅为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2%增加到2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养老待遇。按2010年标准,退休后每月平均可领取养老保险1411元。 3、转户后未退出农村宅基地、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0%,按现有标准,每月个人最低缴费309元,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养老待遇。按2010年标准,退休后每月平均可领取养老保险1411元。 十四、医疗保险: 1、转户后可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提高到9%,个人缴费比例2%(全额进入个人账户),纳入待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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