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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管理,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采购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纳入学校招标管理的采购项目,均应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示遵循公开透明、真实准确、严谨规范、发布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的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示的方式包括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公告及其他信息公告。
第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人名称、招标采购项目名称;
(二)招标采购项目编号或招标公告编号;
(三)招标采购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四)招标采购方式;
(五)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委托招标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九)招标采购人的联系方式;
(十)公告时间。
第六条 招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人名称、招标采购项目名称;
(二)招标公告编号;
(三)招标采购项目的主要内容;
(四)采购方式;
(五)开标日期;
(六)中标人;
(七)中标价格及相关优惠;
(八)委托招标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九)公示期;
(十)质疑、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一)公告时间。
第七条 其他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乌鲁木齐市政府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四)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有关招标和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
(五)因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被列入不良记录的投标人或受托代理机构。
第八条 招标采购信息在网上进行公示。经乌鲁木齐市有关部门审批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信息网公示;经乌鲁木齐市有关部门审批须委托招标的项目,同时在政府指定的媒体和招标信息网公示。
第三章 公示发布的程序和公示期
第九条 招标公告须经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招标办统一安排在相关媒体发布。
第十条 招标结果公告须经招标办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招标办在相关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货物与服务类委托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建筑类委托招标项目和自行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自发布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公示招标信息的采购项目,需经主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方能实施。
第四章 公示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三条 投标人对公示的招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公示的招标结果有质疑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写清质疑内容、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公示期内送达指定部门。自行招标项目送招标办,委托招标项目送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投标人质疑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二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材料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请求、投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附证据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在受理书面投诉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办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投诉,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需要学校协助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对受理的投诉查实纠正后导致中标人发生变更的,招标办应对变更后的中标结果重新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在公示期内如无投标人提出质疑、投诉,同时也没有监察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监督异议的,招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公示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校内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受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取消委托,并在五年内不予委托招标代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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