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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的教程刘泽海课后的案例简答.docVIP

新编经济法的教程刘泽海课后的案例简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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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1.可以。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 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 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 计记录真实。3.A 的观点错误。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4.丁的观点错误。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 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内部转让 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5.B 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 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 再支付赔偿金。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丁以劳务出资不妥;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有“有限合 伙”字样。2.甲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合伙人自身的债务。 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由合伙企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缴出出资比例分担;无法 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杨光的观点错误。理由:首先该企业协议只在杨光与乙之间有效;其次新合伙人对 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可以追偿。理由: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其中一个合伙人偿还 了该笔债务,则该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多偿还的部分。 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能成立。甲虽退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 投资形式不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丁应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丁均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某一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其他 合伙人追偿。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 1.美国公司投资比例不足,美国公司投资比例应不低于 25%即 100 万元。2.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不合法;同时,适用法律不明确。 1.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经过 招聘,聘任吴某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担任任何职务。不符合规定的有: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因在 于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原 因在于董事与监事不可兼任。2.不符合规定的有(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 总经理;原因在于同业禁止。(2)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 款合同,出借人民币 300 万元给水泥厂。原因在于不可作为法定代表,无权代表。 1.公司不设监事不合公司法规定。2.应办理的手续有:(1)评估作价。(2)备案。3.应补足出资额,并对其余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余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应由 6 家发起企业(发起人)连带承担。2.6 家发起企业连带承担以下责任:(1)筹备公司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 向已缴纳股款的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不合法。2.应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 199 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 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 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 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 200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 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 下的罚款。第 201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 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3.需要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08 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 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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