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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通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0起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HYPERLINK /special/wybgzq/index.html \t _blank 2015年5月4日至10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通州区永顺镇乔庄村违规公款购买服装、高档烟酒。2014年1月,乔庄村为村委会全体工作人员统一制作工作服,共计23.016万元人民币,费用由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2014年1月至9月,乔庄村委会购买高档烟酒及食用油,用于村务活动,共计7.27万元人民币。乔庄村党总支书记王金华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市粮食局老干部活动站违规发放津贴补贴。2013年9月,市粮食局老干部活动站支出8900元作为福利发放给活动站(处)人员。该活动站副站长刘建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京能集团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放购物卡。2014年9月,京能集团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全体正式员工发放购物卡,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该公司党委书记冯金艺,总经理李世雄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公司总会计师王凤仙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保安公司公款购买礼品。2013年中秋节前,石景山分局保安公司用公款购买月饼120盒,茶叶120盒,用于走访客户,共计花费人民币5.256万元。石景山分局保安公司党支部书记秦秀臣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西城区白纸坊街道新安中里社区原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董建民公款吃喝。2013年12月、2014年7月董建民与社区有关人员一起公款吃喝,共计花费1605元人民币。董建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昌平区教师进修学校违规发放物品。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昌平区教师进修学校分三次购买水果,主要用于发放单位教师职工,共计5.78万元人民币。该校校长李金亮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昌平区十三陵镇小宫门村党支部书记王会军违规发放津贴补贴。2012年至2013年,王会军担任昌平区十三陵镇小宫门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用村集体资金分三次发给该村5名村干部补贴,共计3.6万元人民币。其中,王会军本人领取8000元人民币。王会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大兴区庞各庄镇西中堡村党支部书记刘国大操大办婚丧喜庆。2014年3月,刘国为其子举办婚宴20余桌,刘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通州区文化委员会行政执法队队长贾海科违规发放土特产品。2013年8月,贾海科组织召开工作总结会,购买土特产品发给与会人员,共计价值6720元人民币。贾海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市公安局滨海塘沽分局刑侦支队第六大队民警张尧,公车私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原处长杜若,违规收受礼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违规发放加班费,超标准购买公务用车。主任刘树明履行责任不力,给予记过处分。
2.唐山市委政法委副调研员李鹏,公车私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灵寿县公安局科员李俊发,为其女操办婚宴,未按规定向县公安局纪委报告并违规收受礼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局纪委书记刘志敏,履行责任不力,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昌黎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刘广敏,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车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内丘县内丘镇东寨阳村借考察之名,公款旅游。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张顺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村委会委员邱兵戎、邱兴林,村会计杨美勤党内警告处分。(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临汾市汾西水利管理局违规购置公车问题。2011年8月,时任汾西水利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玉龙主持召开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用水企业出资购买、汾西水利管理局租赁使用的方式,变相为本单位购置4辆小轿车。所购车辆分别由时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代亮、局党委副书记丁栓平、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双锁、局党委委员总工王赛朝使用,相关费用在局财务上报销。2013年9月,在开展违规用车专项清退活动工作期间,经该局现任党委书记、局长杨代亮同意,4辆违规购买的轿车未按规定予以纠正和清退。经临汾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李玉龙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代亮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党委副书记丁栓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双锁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王赛朝党内警告处分;将违规购置的4辆公车收缴财政。
2.娄烦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刘绪定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8月21日,刘绪定驾驶公务用车办理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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