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理论内在逻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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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理论的内在逻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龙教授 来源: 吴宇的日志 民事诉讼理论的内在逻辑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龙教授 民事诉讼理论的内在逻辑是一门科学,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科学,那它肯定有它的学科体系,那么学科体系它有它的内在逻辑。有些人学了一辈子的诉讼法,但并没有摸清楚它的门路,就是因为他没有理清楚该学科的内在逻辑。在西南政法大学,我们诉讼法是国家重点学科,能够得到国家重点学科这个称号是由老一辈学者获得的。可能你们对诉讼法感性趣的(知道)王石三教授,已经过失了,差一点点满一百岁,活了九十九点九岁,曾经就学于东京帝国大学,学民事诉讼法,解放前曾经在贵州高等法院当过律师官,院系调整的时候他在贵州大学当过法律系主任,然后,到西南政法大学,此人可以称为新中国唯一精通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的学者。因为解放后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受到前苏联的影响,这个大家都知道,至少他们的学科体系的框架是从前苏联来的。那么,从前苏联来的这些东西在内容上有些混乱,比如说以后我们会讲到的诉权这个概念,直到今天,真的能把这个概念读懂的,我们学界不超过30%,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就更不用说了。在你们当中有一个我十几年前的俗家弟子,那个时候我就已经说过,但到今天仍然没有改变。由于他是从旧社会来的,所以解放以后一直不怎么得势,那么解放以后我们学科体系是怎么回事呢?这我们就要谈到另外一个人,就是我们的常易老师,我的授业恩师,他是从前苏联的列宁格勒大学,现在叫圣比得堡大学毕业的,他抄过来的这套东西都是前苏联的,这两个虽然都带有一种大陆法的成文法的逻辑,但是,毕竟他们的理论基础不一样。他有些在极左的思潮下,名称都不一样,内涵也有差异。有些理论上是残缺不全的,随便举个例子,我们在做的有同学学民法的,民法上有个民事诉讼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我们民法上就没有禁治产人,那么对应的在我们诉讼法上也没有禁治产程序。这个东西少了会在司法实践上出现很多问题,在民法上会出问题,诉讼中也会出问题,比如,一个八十几岁的人在诉讼中真的还拿他没办法,他有诉讼行为能力,那一个吸毒的人,一个信斜教的人,他在诉讼中仍然有诉讼行为能力,因为我们没有禁治产人制度,这个就没有办法,因为我们在这个制度体系上是不完整的,那么有这些老一辈学者做奠基人,所以西南政法大学的诉讼法才能获得今天这样一种状态,当然还有别的理由。 这就是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才是我们西南地区搞的东西,其它地区都不搞这个东西,所以我们才一种领先的(地位)。那么,我们到底领先在哪儿呢?就是我们这里有一帮学者,这帮学者真的领会了民事诉讼的内在逻辑。今天我们就讲这个东西。 民事诉讼法的内在逻辑是怎样的呢?那么,诉讼它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人类从自然界分离出来形成人类社会,我们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那么,在这种社会关系中难免发生社会冲突,我们就会用各种手段去解决或者消灭这种冲突,诉讼作为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肯定是解救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说民事诉讼的逻辑起点在哪?我们研究任何一个问题都要讲逻辑起点,是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就是从纠纷开始,我们一句话可以概括民事诉讼的内在逻辑。不管你学没学民事诉讼法,只要你是学法律的,就应该能听的懂。从纠纷开始,无争议便无诉权。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第一块基石,从这开始,这就是它的逻辑起点。从争议开始,无争议便无诉权。无诉权便无当事人,无当事人便无民事诉讼。当然在民事诉讼中什么样的诉权就决定了什么样的诉讼,它的诉讼模式的选择、诉讼的程序的选择。比如说管辖甚至诉讼费用,那么什么样的诉权也就决定了,当事人诉什么,法院就审什么。审什么也就决定了当事人证明什么。证明什么也就决定了法院判什么。判什么也就决定了这个判决的既判力有多宽。最后,才决定了执行什么。那么这个过程,这样一个理论,我们说民事诉讼法的四大理论。我最讨厌我们学界的有些学者,动不动就说是歌德巴赫的猜想,什么诉权理论、诉讼理论是歌德巴赫猜想,我最讨厌(这种理论),这是一种矫情。这怎么会是歌德巴赫猜想呢?每一本教材都这样写。哪四大理论呢?第一大理论,诉权和诉。这是第一大理论。第二,当事人资格理论。第三,证据理论。第四,既判力理论。这所有的理论都是考一根线穿起来的。靠哪一根线?诉讼标的。如果不懂诉讼标的,你诉讼法的门都进不去。你学一辈子也在门外面。从诉讼标的入门,打开诉讼法的要是就在这里。 今天我们讲的第一个问题,民事诉讼理论的逻辑起点。它的逻辑起点,第一,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先客体而后主体。曾经有一次我在学校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的时候,我参加的机会不太多,有一次,我问一个博士生,我问他,什么叫做先客体而后主体?这个博士生不卑不亢地说,我不知道,请你解释。然后我就给他解释。紧接着他跟我说了一句话,让我很气愤,很有杀伤力。他说:“李老师,这是你一个人的看法吗?”我当时很气愤,一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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