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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指引 办理机关 越秀区教育局 办理条件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越秀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招生,举办实施小学、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中心)(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二、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违规办学的经历。
三、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 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办学申请书及所需的办学材料、证明、证件,如符合办学要求发给《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填报,给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到银行开户证明;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凭开户证明到国有四大银行(任意一间)开户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凭存款凭证到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办学验资报告;
(三)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全部有效的办学材料。
二、受理。
(一)在举办者按要求提供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由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受理;
(二)审查办学材料;
1、审查举办者所交的全部材料及填写的表格;
2、审核、验证办学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审查办学有关材料、证明是否符合办学基本条件和要求。
(三)实地考察办学场地。考察办学场地和设备、设施,是否与资料相符,是否符合办学要求。
三、审批。
由越秀区教育局研究审批。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办学者。
四、发证。
由越秀区教育局对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所需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办学目标、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学习期限、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是指举办者将以何种模式管理学校:如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或其他模式,而非指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管理与使用办法。经费来源是指在学校建设和正常运转过程中,筹措经费的方法和途径。经费的管理使用是指学校收入的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案。还需预备机构成立后头三个月的流动资金;
(三)举办者的姓名、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
(四)单位办学的在申请书上盖有主办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联系电话;
(五)个人办学的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联系电话。
二、举办者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资料。
主要包括举办者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身份证、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
三、学校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四、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所使用的教材。
五、办学可行性报告及办学风险防范措施。
六、《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
七、以单位名义申请办学的需提交的材料(相关证照要通过近两年的有效年检)。
(一)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二)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或所需的证件);(三)主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举办者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六)提交银行存款复印件(办学流动资金)。
八、以个人名义申请办学需提交的材料。
(一)举办者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
(二)必须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并有本市常住户籍,没违规办学经历:
1、若离退休人员办学须持离退休证;
2、提交银行存款复印件(办学流动资金)。
(三)办学资金验资报告。
九、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举办者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委托)书及本人接受任命(委托)的书面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大专以上)、年龄按各类学校的要求执行,公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出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十、校长、中心主任(有本市常住户籍)需提交的材料。
(一)校长、中心主任登记表(由审批机关发);
(二)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大专以上)、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校长上岗证、离退休证(离退休者需交)及从事教学、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
(三)拟设学校(举办者)与受聘校长草签的三年以上聘任合同(学校设立后签署正式合同)
(四)校长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十一、管理人员和教师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师及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由审批机关发);
(二)拟设学校(举办者)与受聘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草签的一年以上聘任合同(学校设立后签署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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