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2级企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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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第三条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为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2、已通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持续运行1年以上;或经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推荐,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较好并在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的企业。 3、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分大于等于75分。 第六条 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集团公司,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2、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已全部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且80%以上成员企业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按照申请、评审、审核与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企业经所在地县(市、区)和设区的市安监局同意,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装订成册),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简介(主要内容:企业性质、主要产品、生产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 (3)企业组织机构图及各机构的工作职责; (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6)工厂平面布置图; (7)重大危险源清单; (8)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一式3份)。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交省安全生产协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安全生产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程序选定评审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二)评审。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将不符合项清单及整改建议提交企业,报送当地安监部门。 评审单位将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交省安全生产协会;评审结果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新评审。 (三)审核与公告。省安全生产协会收到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后,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核。省安监局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告。 (四)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后,应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及时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半年内须申请复评。 第九条 省安监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抽查,重点抽查企业自评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推进情况。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或者变更生产经营场所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调整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并对调整后的体系进行自我评定,形成自评报告后,及时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监局撤销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发布公告: 1、发现其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资料、报告的。 2、抽查中发现有不符合二级企业评审标准要求的。 3、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且复评不合格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被撤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省安监局交回证书、牌匾。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申请。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安全生产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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