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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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1.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母体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准新生儿”(以下简称准新生儿)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2.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 3.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填写《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生活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续保 续保居民应向所在区、县(市)街道社区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将姓名、医保卡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及所需保费交至区、县(市)街道社区或民政部门即可。 注:居民在转换身份时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不需要更换,可继续使用。 三、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参保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大额补助 医疗保险 合计 其中 个人 政府 享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 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 无参保单位的老年人 600 360 240 38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 0 600 低保边缘户 240 360 享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成年人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人员 695 455 240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 0 695 低保边缘户 278 417 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 普通学生、非在校居民 290 50 240 10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 0 290 低保边缘户 50 240 学龄前儿童 新生儿 准新生儿 普通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准新生儿 340 100 240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 0 340 低保边缘户 100 240 注:当年9月至12月办理参保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为保障连续享受医保待遇,需要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四、待遇起始时间 (一)新参保人员(民政部门新认定特困人员、未成年人除外)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 ⒈每年1—8月期间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的居民,自参保缴费(缴纳一年保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 ⒉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新参保的在校学生按年度缴费,不设立待遇等待期。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四)新生儿及准新生儿,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五)自2013年3月1日起,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户籍新迁入本市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参保条件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同时提供原户籍地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六、视同缴费年限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大学生就业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将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交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并按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只需要缴纳个人负担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七、门、急诊待遇 (一)急诊:门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转住院及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个人自付40%。 (二)门诊规定病种: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近2年病历资料、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疗专家组审核鉴定合格后,由市医保局核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1.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门诊规定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仅限膀胱灌注)、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I型糖尿病和伴有并发症的II型糖尿病、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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