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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所便函文件 张伟的学习体会 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统一把握和理解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我处对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归集,经集体研究,现以问答的形式印发给你们。
一、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如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 1、会计规定。关于一次性入网费,财会[2003]16号文件规定应该记入抵延收益,如果没有合同规定又无法判断受益期限,的,应按照不短于10年摊销;
2、吉林国地税的规定。吉林省国、地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初颁布了吉地税发【2008】137号文件,规定入网费必须一次性全部计入所得税收入;
3、江苏省内部会议纪要,据说也是掌握按照一次性计入收入(笔者未见原文);
4、河北地税以冀地税函【2010】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应该在3年内均匀计入收入,支出的费用应该 不短于3年摊销;
5、本次河北国税规定按照收益期分期确认收入,实际上这些合同往往是没有规定收益期的,如果因为本文件的原因,企业在合同中注明比较长的受益期限,则支出一方费用的摊销期限变长,因此如果在合同中注明收益期限,是双方利益的博弈。河北国税规定按照收益期限分期确认,最难的是收益期如何确认的问题?个人认为还不如直接引用财会【2003】16号文件的规定为好。
河北国税的规定只说了收入的确认,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也应该按照受益期限摊销,问题是这个收益期限应该如何确定呢?个人认为这一条完全没有说清楚,为了明确政策,却再次模糊概念,不是笔者喜闻乐见的事情。
同一个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机关却认为国、地税,执行口径迥异,这是目前中国税制的怪现象,以至于税务师事务所戏称,企业所得税不但有会计、税务的差异,而且有国、地税差异!希望同一税种不同征收机关的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否则同一个问题只是因为征管机关不同,就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绝对不是依法治税的体现。
6.附几个关于该问题的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
目前,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以下简称“入网费”)。如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提供城市供热、供水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接网费、提供污水处理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排污入网费等费用,该费用在收取以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
企业收取的入网费的会计处理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入网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当地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外,对于2007年底以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供热企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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