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面积计算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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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 2.1 房屋及组成 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 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 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 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 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 自然层 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2.20m以上,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12 技术层 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等)。 2.13 夹层(附层) 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 2.14 插层 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15 架空层 指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层。一般为底层架空,架空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 2.16 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2的房屋地下使用空间。 2.17 半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者,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房屋。 2.18 阁楼(暗楼) 指利用坡形屋顶(人字梁顶)的上部空间(闷顶部分)的那部分使用空间。 2.19 骑楼 指建在道路(街、巷)旁,部分底层面积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房屋。 2.20 过街楼 指底层(部)有道路通过的楼房或上部贯通、底层局部为通道的相连楼房。 2.21 功能区 指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而划分的房屋建筑区域。功能区可再分为若干个下一级功能区,各功能区之间可能相互包含、交叉、并列。 2.22 设备间(房) 指幢内(独立的)有具体明确的用途,用于设置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接的房屋,包括配电、变电、有线网络等用房。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竣工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 2.23 屋顶水箱间 指突出房屋屋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内置蓄水装置的房屋。 2.24 屋顶楼梯间 指沿楼梯通道到达屋顶,突出房屋屋面,四周有围护结构,有顶盖,供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入用的房屋。 2.25 屋顶电梯机房 指沿电梯井通道到达屋顶,突出房屋顶层,有顶盖,供设置、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的房屋。 2.26 门厅 指建筑物中位于出入口处、用于接纳和疏散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等的交通枢纽空间。 2.27 大堂 指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使用空间。 2.28 廊 指联系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指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供行人通行的通道。廊的基本类型有: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门廊等。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一般两端有围护、无柱、且有平台(应高出室外地面一个台阶以上)。 挑廊:挑出房屋外墙的,与房屋相通,有顶盖、有围护(栏杆)、无支柱的水平交通空间。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或大堂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门廊、门斗: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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