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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总 则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资质、资格许可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资质申请与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质条件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资质变更]维保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
维保机构营业执照应当与核准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
[资格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
()取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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