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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
本章小结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双务性;射幸性;附和性;条件性;补偿性及个人性。 保险合同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要素。保险合同有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及保险单四种形式。 保险合同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 ,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由于情况变化,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保险合同的终止就是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等。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如在企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中发给驾驶员、个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证。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5.批单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要约 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与其订立合同的愿望,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要约人。 2、承诺 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受约人 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有些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或附有约定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案例:某企业于XX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分析: 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一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在该期限发生,保险人则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某年5月28日,但保险期限却从该年6月1日开始,所以在保险期限开始以前的5月30日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 按约定期限及金额缴纳保费是投保人最重要义务。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2.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个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第二种情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合同订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将发生的风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二)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就应根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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