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职业培训机构申办和年审指南2016.docVIP

社会力量办学职业培训机构申办和年审指南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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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职业培训机构申办及年审指南 ? 一、职业培训机构申办 (一)申办资格: 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指公证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包括:简况、经营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管理架构、师资队伍、拟设置的培训工种、培训层次、场地、设备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对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申办的提交所在地街区或村委出具的证明。 3、拟任校长或主任(学历大专以上或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行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的名单及其履历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影印件; 4、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包括原件及影印件) 5、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各工种(专业)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及选用的教材、所用设备情况; 8、拟各项管理制度(校长、主任责任制度、教师责任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守则、会计制度、考试制度等等); 9、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冠名条件 (另见标准) (四)审批程序: 1、受理。申办者按规定将材料提交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简称“技能科”,下同),领取《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下同),填写后送交回“技能科”。送交之日为受理之日。 2、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对有关材料审核后,即汇同有关镇(区)劳动管理所进行实地考察,由镇(区)劳动管理所在“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后,由申办人送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3、批复。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有关规定和专家组审核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复。对批准成立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局知照并将“审批表”(1份)送至各镇(区)劳动管理所备案。 4、发证。对批准设立的社会培训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简称“许可证”,下同)正、副本。正本须悬挂于培训机构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5、登记。取得“许可证”的办学机构,应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局或民政局)才能开展培训。 (五)招生 社会办学机构刊登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必须遵守《广告法》严格执行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粤劳技[1998]138号)(另见附件2)的规定,报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社会培训机构更名或撤销,应提前一个月作出书面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社会培训机构需要调整培训工种和培训层次的,应提前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相应工种的培训计划和相应层次的教师技能证明。 二、年审 (一)、年审材料: 1、年终总结(包括全年办学情况、办证书人数、管理人员和教师变动情况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下年度培训计划; 3、教师资格证书(要求:培训班3人以上;培训中心5人以上;学校7人以上。各职(院)校另行规定。);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年审程序: 1、每年年终至次年4月底前,培训机构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年审材料”送至“技能科”。 2、审批机关审核,审核合格的,在“许可证”年审记录栏加盖年审合格戳记;对年审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者,不进行年审。 三、教师上岗资格的要求、对象、条件以及培训安排: (一)要求: 1、凡是在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没有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一律禁止从事有关的教学工作。 2、教师上岗资格证是申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必要条件。 3、教师上岗资格证每年年审一次,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年审时间同步。 (二)教师上岗资格的对象:在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教师上岗资格证: 1、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教学1年以上; 5、取得了本职业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样本: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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