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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
出租人:上海好呀商贸有限公司
承租人:
本协议为前述出租人与承租人于 2011年 9 月 13 日签署的《租赁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原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合称“协议”)。 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存在矛盾的,以本补充为准。
一、租赁场地
1、本补充协议项下的租赁场地为于 上海徐汇区老沪闵路809号
出秀一人经营场所内第 一 层 F1F0032 号铺位(以下简称“租赁场地”,详见附件:平面位置图)
2、租赁场地面积:约为 38 ㎡。
3、承租人将租赁场地内设立商铺,经营业种 ;经营项目 鞋类 ;经营品牌 犀牛 ;
商铺名 。承租人如需变更经营项目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30)日向出租人提出申请,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营经。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变更经营项目的,出租人有权予以制止或提前解除协议。
二、租赁期限
1、装修免租期 / 天,自 / 年 / 月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装修期内承租人无须交纳租金,但因装修而产生的水电、垃圾清运费等公用设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若承租人在装修期内提前营业,则以营业日为租金正式起算日。
2、本协议的租赁期限为 一年 ,按本条如下方式计算。
租赁期限自 2011 年 10 月 09 日起至 2012 年 10 月 08 日止。
自出租人的商场开业日起计
三、租金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
1、承租人每月应向出租人缴纳租金及费用包括:
(1)租金及管理:
时间 第一年(≤12个月) 第二年(≤12个月且≤24个月) 第三年(>24个月且≤36个月) 第四年(>36个月且≤48个月) 第四年(>48个月且≤60个月) 租金 14040 / / / / 管理费 / / / / / 递增率 / / / / / 注:未满一年计入第一年租金栏位
(2)承租人收到出租人或管理公司的付款通知后,须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使用该租赁场地面发生的相应的电费、水费、煤气费等费用。水电煤气费按照如下标准计收:
电费:¥ 1.3 元/度或¥ / 元/月、水费:¥ / 元/吨或¥ / 元/月、
煤气费:¥ / 元/度或¥ / 元/月、
如遇政府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变更的,出租人可以同时作相应变更。
(3)承租应以支票或汇款方式向出租人付所有应付款项。支票或汇票收款人抬头应为出租人,且承租人开具之支票或汇票不可背书和转让:
开户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户 名:上海好呀商贸有限公司
帐 号:000000501510210770
(4)承租人应将下一期的上述(1)、(2)款项之费用在当期23-28日前向出租人足额缴纳。
(5)缴款方式:()一月缴 ()二月缴 ()季缴 ()半年缴 ()年缴 ()一次付清
(6)承租人自每月28日起十(10)日内未缴清次月上述(1)、(2)款项之费用者,出租人有权切断商铺用水,用电和电话,关闭承租人所租赁的租赁场地,并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加赔偿的权利。
(7)承租人不得将任何费用或票据交于非出租人指定的财务人员,如否,则视为承租人未履行交付义务。
2、在签订原协议时,承租人应向出租足额缴如下费用:
(1)装修保证金:¥ / 元(人民币: / 万 / 仟 / 佰 / 元整),经出租人验收合格后,承租人正式营业三十(30)天后且在承租人未给出租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前提下由出租人无息退还。
(2)履约保证金:¥ 42120 元(人民币: 肆 万 贰 仟 壹 佰 贰 拾 / 元整),相当于 3 个月的租金及 / 个月的管理费、广告宣传费及仓库使用费。协议终止后,在承租人缴纳完所的应支付出租人的租金与相关各种费用(含违约金)后之三(3)个月后出租人无息退还给承租人。出租人有权以承租人缴交之履约保证金,冲抵承租人应支付而支付出租人的款项。
四、若出现原协议第十条之情况的,
1、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使用其位于 / ,面积约为 / 平方米的场地作为仓库。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支付仓库使用费¥ / 元/月,由承租人将次仓库使用费以汇票,汇款或支票方式在每月28日前向出租人足额缴纳。
3仓库使用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止。
五、其他:租赁期间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可提前通知承租人解除协议,承租人对此无异议,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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