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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相关国际公约整理ppt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基本要求 了解巴黎公约的基本背景知识 了解巴黎公约确定的工业产权的概念 掌握巴黎公约确立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 巴黎公约的签署 缔结背景 国际商品贸易和技术转让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起草签署和修改 1873年第一次国际专利会议开始酝酿 1883年3月20日正式通过,并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目前成员国数量为171个 先后六次修订,有布鲁塞尔、华盛顿、海牙、伦敦、里斯本和斯德哥尔摩六个文本;布鲁塞尔文本和华盛顿文本对各成员国已经没有约束力了。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批准的是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斯德哥尔摩文本。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版本 1984年12月19日我国正式将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巴黎公约》加入书,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1985年3月19日,我国正式成为巴黎联盟成员国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 工业产权的范围 10.40 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制止不正当竞争 注意点 成员国并没有义务保护或者通过国内立法规定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对象 对于在公约中有明文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厂商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给予法律保护依然是联盟各成员国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巴黎公约》条款分类 与工业产权各类保护对象相关的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其中还包括了对成员国立法的授权性条款(第一条至第十二条) 有关巴黎联盟的建立、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等行政性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规定公约的修订、专门协定的缔结、公约的执行、争议解决等有国际公法性质的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水平,其并不禁止成员国设定更宽泛和更高水平的保护标准,但不能损害公约所授予的权利的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 A2 A3 含义 赋予外国国民如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 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 A2 A3 条件 主体: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在本联盟的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 06.52 07.36 权利内容:各国法律现在授予或者今后可能授予其国民的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各种利益,包括工业产权的种类,权利内容、范围和期限,行使权利的方式,提起诉讼权利和制裁手段 程序要求: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 A2 A3 例外 为了保障外国人在联盟的其他成员国更好地享有工业产权保护在程序法方面专门做出的有别于本国国民的规定 成员国法律中关于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可以保留 中国专利法第19条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专利独立性 A4之二 08.20 09.17 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相互独立 一个成员国就该发明授予了专利权,其他成员国没有义务对同一发明授予专利权 一个成员国驳回了该发明的专利申请,其他成员国仍然可以依据本国专利法授予该发明专利权 一个成员国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专利权的效力在该国终止,其他成员国不能因此就宣告本国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权无效或者终止该专利权在本国的效力 与优先权的关系 无效、权利丧失的理由以及保护期间是独立的 在同一个成员国,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与没有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在专利权保护期限上应当依据相同的起算日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优先权 A4 背景 克服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缺陷 公约的规定和作用 已经在巴黎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的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又就同样的对象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应当享有优先权 在成员国的第一次申请与在其他成员国的在后申请之间建立了一种关联机制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优先权 A4 含义 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有关工业产权的申请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请求保护 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在进行审查的时,会将这些在后申请认为是在外国第一次递交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一样对待 对于其他人在此期间就该主题提出的申请,尽管这些在后申请的实际申请日要晚于他人申请的申请日,但仍然会处于优先的地位 (二)巴黎公约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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