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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2017精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目 录
生产安全事故从严责任追究制度 1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 5
安全监察处罚办法 7
生产矿井不安全不生产管理规定 11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1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29
“三违”管理规定 33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36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40
井下外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48
井下独岗作业零散施工临时工程管理规定 50
21种安全薄弱人员排查制度 51
矿井停产(放假)收工、开工规定 52
施工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 53
井口及井下动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规定 55
员工基本安全行为规范 57
安检员管理规定 64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66
矸石山安全管理规定 87
职工通勤车乘坐管理规定 89
安全生产全要素考核办法 90
安监系统执行力考核办法 93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96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99
安全管理平台管理制度 101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06
安全会议制度 108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10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11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13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15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19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23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27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139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40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43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44
安全奖惩制度 145
生产安全事故从严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增强“红线”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依法依规依纪安全监管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进行责任追究,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监局备案。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事故性质、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
(一)发生重伤1人事故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500~2000元罚款。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处2000~5000元罚款。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2000~5000元罚款。
4.当班发生重伤事故,解除当班班长职务,跟班干部免职,当班安检员吊销资格证、调离现岗,各处1000~2000元罚款。
5.发生重伤事故的区队(车间)党政正职免职,各处2000~5000元罚款。
6.在重伤事故中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500~2000元罚款。
7、发生重伤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处1000~2000元罚款。
(二)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者2倍罚款。
(三)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责任,视情节比照死亡1人事故处理。
三、非伤亡列级事故
1.发生三级非伤亡列级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进行责任追究,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监局备案。
2.发生二级非伤亡列级事故,由公司安监局、相关业务部室负责组织调查,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事故性质、责任,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处罚。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处3000元罚款。
(2)当班发生事故,解除当班班长职务,当班跟班干部降职,安检员吊销资格证、调离现岗,各处2000~3000元罚款。
(3)发生列级事故的区队(车间)党政正职各处3000~5000元罚款。
(4)在事故中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1000~2000元罚款。
(5)发生列级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处1000~2000元罚款。
3.一级非伤亡列级事故,由公司安监局、相关业务部室负责组织调查,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事故性质、责任,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处罚。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处3000-5000元罚款。
(2)当班发生事故,解除当班班长职务,当班跟班干部免职,安检员吊销资格证、调离现岗,各处3000~5000元罚款。
(3)发生事故的区队(车间)党政正职免职,各处5000~10000元罚款。
(4)在事故中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2000~3000元罚款。
(5)发生列级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处5000~10000元罚款。
4、发生内因火灾造成工作面封闭等严重后果,通风副总工程师免职,总工程师降职;发生外因火灾,根据事故性质、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领导同样处分。
四、死亡事故
1.解除当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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