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课件11.2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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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课件11.2精选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第一章 总则(1—3条) 宗旨 从业人员 适用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 广义上讲,职业行为不局限于在工作时间内或为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一些较受公众关注的行业或职业,日常行为常常也会与其职业身份联系起来,受到公众关注。如律师、注册会计师、银行从业人员等。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注意:1、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从业人员范畴。 2、银行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如: 将IT业务外包给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公司; 审计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及合规事务包给律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 遵守职业操守应成为银行业从业人员自觉的职业行为。但没有一定的监督、约束机制,严重违反职业操守规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银行业就不能健康发展。因此,本条明确了职业操守的监督者。具体为: 1、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从业人员供职的银行金融机构; 2、 银行业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3、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4、社会公众等。 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4—9条) 诚实信用 守法合规 专业胜任 勤勉尽职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公平竞争 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任何行业规范所必需遵守的原则,银行业因其与一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具有高度的外部性,因而从业人员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要求更高。 从业人员的诚信与否直接关系所服务的机构的声誉,因此对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恪守,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和抗辩。 品行正直是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立身之本和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商业银行声誉的根本所在。 从业人员品行不正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会给银行的声誉带来损失,还会为银行业欺诈种下祸根,外部人员也会利用从业人员品行不端进行内外勾结的犯罪。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遵守恪守信用原则,保持个人品行正直,以免自己的行为给所在机构带来不良影响。 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具有较为宽泛的意义。包括有: 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等。 自律规范是指由银行业协会经过其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的对全体会员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业规范及公约,如协会制定的《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以及本职业操守等。 制度规章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各项政策、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 树立合规经营意识,防范合规风险是银行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 合规风险为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商业银行任何一个从业人员违反合规政策的行为都有可能为银行带来合规风险。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的基本前提。 由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化,银行业务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 资格是通过考试或认可而取得的各种资格。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某些岗位只有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上岗。 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除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外,还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专业上胜任本职工作,从而为银行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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