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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刑事政策的进化整理ppt
第四讲中国刑事政策的进化 李波刑事法茶座(QQ号141477485) 信箱:libolibolibo@yeah.net 第一节 我国古代刑事政策 一、我国古代刑事政策沿革 虞舜立法曰:“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1、西周:明德慎罚 同罪不同罚,区别对待; 刑罚世轻世重; 宽严适中; 三宥三赦; 等等。 2、春秋战国:肉刑、圜土制度 儒家:“礼治”;德主刑辅。 道家:自然法,“无为而治”, 墨家:“兼爱”、“非攻”; 法家:治国策略上,以法治国; 法律适用上,刑无等级; 刑事政策上,重刑主义; 3、秦朝:明法重刑 立法思想上,“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刑事政策上,“以法治国”,“明法重刑”,区别对待。 例如—— 累犯加重、教唆犯加重、共犯加重,轻罪重刑,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自首减轻处罚,未成年犯减轻或免除处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等。 4、汉朝:刑罚儒家化 主要刑事政策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刑制改革 文帝从法律上废除肉刑;景帝改革刑具; 刑罚儒家化 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赦宥; 刑事政策法律化 恤刑原则;“造意” “首恶”从重原则;“先自告除其罪”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5、《北齐律》 (1)刑事政策: 公开维护封建特权,严惩严重刑事犯罪。 (2)表现: 八议; 官当; 重罪十条; 八议 一曰议亲之辟,若今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二曰议故,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三曰议贤,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贤,谓有德行者。 四曰议能,能,谓有道艺者。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宥之以劝能者。” 五曰议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六曰议贵,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七曰议勤,谓憔悴以事国。 八曰议宾,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六》 官当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一般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徒一年,如果犯的是公罪,还可以多当一年。 如果现有的官品不够当罪,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来当。如果以现任的官品当罪有剩余,就不再罢官了,交铜进行赎罪即可。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上,还不够当罪,就罢官,剩余的也交铜赎罪,不必执行刑罚。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在此之前,就已相继出现在秦汉的律令当中。 内容: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重罪十条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6、隋朝: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1、“以轻代重”,“尽除苛惨之法”。 2、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3、重视司理刑政的队伍建设。 4、“以公执律”,“慎狱恤刑”。 5、特权法、法外施刑的泛滥。 7、唐朝:德主刑辅,恤刑慎杀 1、以德为本,以刑为用; 2、刑期于无刑; 3、严惩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犯罪; 4、轻刑省罚,条文简明; 5、恤刑慎杀; 6、进一步完善维护皇亲国戚的政策:议、请、减、赎、当、免。 8、宋朝:重典治盗 创立折杖之法,缓和社会矛盾。 重典治盗,重惩“重法之人”。 “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 ——《宋史·刑法志》 “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 ——《宋刑统·贼盗律》附敕则 严惩“贪墨之罪”。 对贪赃枉法之官,不得适用请、减、赎、官当等特权之法;职官以赃论罪,遇赦不得叙用,永为定制。 折杖法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 徒三年至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 杖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 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决臀杖七。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 9、元朝:不平等的刑事政策 1、四等级制 一般人犯盗窃罪,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对蒙古人则不准刺字。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能告官申理,否则将治罪。而汉人殴杀蒙古人,则立即处死,还要向其家属征烧埋银。 2、主奴分界甚严 杀人者死,但杀死佃客却不包括在内;地主殴死佃客,只杖一百零七,征烧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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