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构成要件符合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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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 一、犯罪论体系.大陆法系 (一)构成要件的历史沿革 构成要件的观念,来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纠问程序中的“corpus delicti”概念。 一般纠问在于确证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特殊纠问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纠问。 而一般纠问中所应确证的事实就是corpus delicti,意思为外部的客观实在。 一、犯罪论体系.大陆法系 18世纪末,德国学者Klein 在《普通德国刑法纲要》中翻译为Tatbestand, 正式译为“构成要件”,但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之后,费尔巴哈等把Tatbestand作为刑法上的要件加以使用。 现代意义的构成要件理论是20世纪初由贝林格所创立。 贝林格·前期构成要件论 (简单了解) 贝林格在其1906年出版的《犯罪论》指出:“构成要件应当定义为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舍此便没有犯罪…为了成立犯罪,必须是实现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并且该行为必须与该行为相应的刑的预告及处罚条件相符。” 构成要件是完全客观的、记述的要素,并不表现命令、禁止的意思。 贝林格·后期构成要件论 1925年的《刑法纲要》指出:“构成要件要素可作如下列举: (1)身体运作的特征及行为的主观上的意义(如要求、胁迫); (2)时间、空间或对象的‘环境’中所为的身体动作; (3)与身体动作同时存在,作为心理性及精神性的结果的现象及状态。” 构成要件是将外部的行为事实与意图结为一体,实现事实的内部支配意思,而演变成的行为的概念化。 迈耶的构成要件论 1915年出版《刑法总论》,提出了认识根据论。 迈耶继承贝林格严格区分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的观点,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关系是烟与火的关系,具有违法性的推定机能。某一行为该当于构成要件,就能推定其有违法性。 还认为构成要件中包含规范的、主观的要素。 麦兹格:新构成要件理论 麦兹格进一步强调构成要件与价值的关联性,提出了存在根据说。 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行为该当于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具备了违法性的基础,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认识根据,也是存在根据。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特别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就是违法。 认为规范要素及主观要素都是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论体系:行为,违法,责任 麦兹格的新构成要件理论是德国的通说。 小野清一郞 1953年出版《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提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 1.认为“构成要件在将行为的违法性加以类型化的同时,也要将行为人的道义责任类型化,还要将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中具有可罚性的行为用法律概念加以规定。构成要件是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的定型。” 2.区分违法性与构成要件。 认为违法性是一般性的法的理念问题,而违法类型是被特殊化了的类型,并且是法律概念。 团藤重光 提出“定型说”(日本通说):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行为的定型。 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单单是违法类型,同时也是有责行为类型,不单单是行为类型,同时也是行为者类型,在构成要件中,除了客观的要素外,还有主观的要素。” 例如,常习犯中的常习性是构成要件要素,但它不是行为的属性,而是行为者的属性。 二、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 第一层次---犯罪本体要件------实体意义 包括: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除犯罪意图以外的一切行为要件,也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 犯罪意图: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包括故意、明知、轻率和疏忽。 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可能发生某种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况。 明知: 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并且自觉去实施这种行为。 美国模范刑法典明确地将“明知”区分于“故意”,强调故意的目的性和明知的非目的性。 第二层次:责任充足条件(排除合法辩护事由)---程序意义 1.“可得宽恕”(excuse):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安乐死。 2.“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紧急避险、合法防卫等。 醉态(intoxication):是指因服用酒精、药物等造成的精神不清醒的状态。分为两种情形: 1. 不能成为辩护理由的醉态; 2. 可以成为辩护理由的醉态。 美国:非自愿醉态包括:被迫、受骗、遵照医嘱、无辜的错误、病理性原因。 两大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层层递进、动态 英美法系: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 中国:齐合填充式、平面结构 (个人:主客观结合的有机统一体) 构成要件理论 1. 行为构成要件说 贝林格前期理论主张,构成要件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是客观的、记述的、价值中立的行为类型,不包含主观的和规范的要素,与违法性没有关系。 威尔泽尔立于行为构成要件说,认为“杀人”这一构成要件,是包含“不能杀人”这一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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