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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2017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2017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劳动纪律,确保全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考勤办法
(一)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
(二)校属各单位的考勤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主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调整、校内津贴分配、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填写《湘潭大学教职工月考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人事处劳资科。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的范围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教职工请假均计入个人考勤。
第四条病假的请假程序及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的请假程序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而请假的,须有医院的有效证明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其中3天以上(含3天)的病假,必须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7天以内(含7天)的病假,由所在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备案;病假超过7天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批准。
2、病假时间的计算,30天以内的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超过30天的包括公休假日。
3、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离职治疗和休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工伤假须在考勤记录中注明。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档案工资,校内津贴按以下公式核减:
2、病假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校内津贴停发,档案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2个月且在6个月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档案工资按以下比例核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档案工资的90%核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档案工资的100%核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档案工资按以下比例核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档案工资的70%核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核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核发,满30年的,按100%核发。
5、获得学校及上级政府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病假期间的档案工资可按3、4项规定标准提高10%,但提高后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档案工资。
6、身患癌症、重度精神病的教职工请假,由省级以上人民医院或肿瘤病、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核发档案工资。
7、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在住院治疗和休养期间,档案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以下标准核发:休养期3个月内(含3个月),按80%发放;休养期4-6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50%发放;休养期超过7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发放校内津贴。
8、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以及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或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五条事假的请假程序及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的请假程序
1、教职工在节假日以外,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个人私事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3天以内(含3天)的事假,由所在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备案;4-30天的事假,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30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事假期间的计算,在30天以内的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超过30天的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不作为事假处理,但应计入个人考勤:
(1)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2)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生建议,已婚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每月给假最多不超过4天;
(3)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
(4)因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生病或住院,教职工确需陪护的,经医院证明和所在单位批准,在5天之内的可以不算事假。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在一个月以内的,档案工资照发;事假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校内津贴;事假在15天以内的,校内津贴按如下公式核减:
2、连续请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停发档案工资与校内津贴。
第六条探亲假的请假程序及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与期限
1、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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