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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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规定精选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集团公司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水文地质问题,规范技术管理,防止水害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集团公司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集团公司水害防治工作。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其它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是集团公司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具体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和指导。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子公司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子公司的水害防治工作。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子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其它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子公司地测防治水处是子公司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子公司具体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和指导。 分公司总经理是分公司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分公司的水害防治工作。分公司地测防治水副总经理负责分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其它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分公司地测防治水站是分公司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总经理、地测防治水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分公司具体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和指导。 矿井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其它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矿地测防治水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矿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具体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和指导。 其它安全生产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防治水工作。采掘生产、项目建设部门负责防治水工程管理,通风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通风管理,机电部门负责排水设备(供电、水泵、管路)管理,调度部门负责通讯、水仓、水沟管理,安监部门负责措施的监督实施等。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大型矿井要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设置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可结合本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配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1~3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九条 矿井总工程师负责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组织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直管矿井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由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要按照划分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 第十条 水文地质类型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除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进行防治水工作,重点如下: (一)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逐步查明矿井边界水文地质条件; (二)建立井上、下主要含水层(O2、L1—4、L5—6、L7—8)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包括水位、水量、水温、水化学等; (三)查明大气降水、地表沟渠、地面塌陷坑积水渗漏、走向开拓长度、采空区面积与矿井涌水量、各含水层水位的相关关系; (四)除观测全矿井分水平分采区涌水量外,尚须分不同含水层(O2灰、L1—4灰、L5—6灰、L7—8灰、顶板砂岩、老空水、主要突水点)观测涌水量; (五)选择有代表性的出水点取水样进行水质化验; (六)利用物探、水文地质试验查找岩溶水径流通道,研究太原组灰岩的岩溶裂隙发育规律及其与奥灰水补给关系,研究断层的导水性、突水规律; (七)研究分析煤(岩)柱的隔水性能,为合理留设防水煤(岩)柱提供依据; (八)研究顶板砂岩水赋存情况及突水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九)搜集和调查矿井范围内老空、老窑和生产小井的开采层位、范围、积水情况,提出防范措施; (十)对水压大有突水威胁的采掘地段必须进行疏水降压或预注浆,堵截水源、加固底板隔水层、营造帷幕,人工改变地下水的水文地质条件,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十一条 中等类型矿井可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一些单项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水文动态观测和正常的井上、下水文地质工作。 第十二条 简单类型矿井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正常的水文地质工作。 第三章 矿井防治水基础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四条 矿井地测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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