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考核评估之三:考试专篇】2012年矿业权评估师考前培训 法学基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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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矿业权的权利配置 明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权能 明确普查、详查的主体和运行规范 矿业权的客体 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蕴藏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 能源矿产 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 水气矿产 矿业权的运行 矿业权的内容(权能)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矿业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 追及效力 排他效力 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征收资源说和资源补偿费 国家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征收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作为出资人在出让矿业权时收取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人的权利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的义务 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 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采矿权人的权利 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的义务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矿业权可以转让的法定情形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探矿权的条件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探矿权属无争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采矿权的条件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采矿权属无争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转让矿业权应当提交的资料 转让申请书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 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 矿业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利用矿产资源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矿业权的概念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矿业权的概念 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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