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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问题汇总精选
安全用电(作业场所用电) 序号 隐患问题 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作业场所用电 配电柜未封闭。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2.3:为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分,可以采用电气设备结构与外壳,或将其装置在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中等直接接触保护技术。外壳等用作防止直接接触保护的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87]电生字8号)第26条:禁止用无灭弧能力的刀闸开关带电拉合。”
建设部659号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禁止使用技术部分。
原料车间空开关固定在导电的支柱上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AQ/T 7009-201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38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4 机械行业电缆敷设 原料车间电缆敷设不规范 AQ/T 7009-201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36.1.5 埋地敷设的电线管应采用大于2.5mm的厚壁钢导管;电线管口端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管口应加装软套;绝缘导线穿管敷设时,导管内导线的总面积应小于管子截面积的40%。正常场所不得采用塑料管埋地布线。4.2.36.5.2 电缆沟、线槽、排管、工作井等电缆布线构筑物的排水应畅通,无积水、无杂物,盖板严实,间距合理;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符合本标准4.2.35.4.3的相关规定。
4.2.37.3 线路架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5m,跨越通道应大于6m,并牢固固定。电缆或绝缘导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不得直接捆绑在设备、脚手架、树木、金属构架等物品上;埋地敷设时应穿管,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线路与其他设备、门窗、金属构架等距离应大于0.3m。
5 半成品库、喷漆车间及焊接车间内动力及照明箱大部分未接地;动力照明箱未关严,存在积尘、油污等现象。 AQ/T 7009-201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38.2.6 箱(柜、板)上应无飞线,无积尘、无油污、无烧损、箱(柜)内无杂物。
AQ/T 7009-201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38.1.4 配电箱(柜、板)的设置应通风、防尘、防飞溅、防雨水、防油污、防小动物。
AQ/T 7009-201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38.2.1 箱柜电源侧应有可靠的隔离电器分隔总路,操动机构应可靠分断或合闸电路;各个电气单元绝缘良好、接头无外露,并排列整齐、安装牢固,设有良好的外壳防护装置。 6 安全用电 高混车间的配电盘未采取防尘措施(如防尘胶垫等)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2.3:为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分,可以采用电气设备结构与外壳,或将其装置在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中等直接接触保护技术。外壳等用作防止直接接触保护的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 高混车间的照明灯具未采取防尘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1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3.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闭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
各车间内动力照明箱未关严,积尘现象严重。 车间配电柜未封闭管理,易发生触电伤害 车间内部低压电力线路混乱,敷设不规范 7 照明灯具 车间照明灯具(220v)离地不足2.5m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2.0.5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5m。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6.1要求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米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伏,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伏,室外220伏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米,室内不低于2.5米,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 8 作业场所有大量木屑粉尘,照明灯具未采用防尘措施。《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4.3: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监测装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表4.3.4 电气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
第4.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四、可燃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第4.3.8条: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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