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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性质整理
■比较法是法学中的独立分支学科?
比较法学的一位权威学者——德国的茨威格特曾说过,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独立学科的争论毫无意义。而且,潜心于探讨科学的本质时,常常伴随着结果一无所获的危险。然而,与会很多学者认为,比较法自19世纪60年代出现后,学术之所以能够经久不衰,著名学者层出不穷,本身已足以印证该学科生命力之旺盛。因此,应当承认比较法是法学学科知识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
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狭义的比较法还是广义的比较法,其特点都是对法律制度与法文化的比较。比较法有自己确定的研究对象,而且有特定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这种方法和手段构成了比较法的基础。如果说,比较是一种方法的话,比较法则是一门学科。因为它指的是法或法律的比较及其结果。比较法学者的交流与沟通,其立足的根基不在于研究手段和方法的同一,而在于研究对象和领域的同一。比较法是法学领域内不同学科在不同层面上对各自感兴趣的课题内容加以研究,形成成果,并进行切磋与交流。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比较研究的方法与具有实质性知识内容的比较法等量齐观。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而形成的具有特定知识体系、概念和结构的比较法学,不再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命题。
另有学者指出,比较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之所以与传统的以及目前业已定型的其他学科相比差异较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它不完全符合我们关于学科分类的一般标准和思维习惯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比较法是一个新兴学科,更是一个开放、发展、难以自我封闭的学科。比较法的特点,决定了其对象的确定难成严整体系;内容广泛而难以成型划一;结构清晰却无法持久不变。比较法既是理论学科也是应用学科,既是宏观学科也是微观学科的复合性特点,决定了其学科成员的多样性,内容的广泛性与体系的独特性。
■比较法只是一种研究方法?
也有学者认为,比较法不具备一个学科独立的结构和体系,只是一种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研究的范围和对象虽然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但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内容涉及各个领域,作为学者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全面比较,既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可能。因此,比较法没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不能说比较法研究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就证明比较法是一门法学的独立学科,要知道这些不同国家的法律涉及到各个领域,同时还包括这些法律现象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等。
方法与学科是肯定有区别的,不能因为其“主要的事情是研究外国法和把它同本国法进行比较”,就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更不能因为一国需要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各国的法或法律制度等法律现象、为其完善本国的立法、司法制度服务而视为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任何人都可以、而且被期待使用比较的方法,这进一步说明比较法难以成为独立的学科,因为它就在各个法律部门和各个法学分支学科之中,难以将其分离。
持此观点的学者指出,将比较法锁定在方法上,并不影响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相反,借助这种方法深入到不同国家和地区,进入到不同的法律文化领域进行各种形式、各种目的法律的比较,可以寻求我们需要的东西。
■既是方法论,又是一门学科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比较法学既是方法论,又是一门学科。比较法学作为一种方法论,它是不独立的;而作为一门学科,它是独立的。这完全取决于运用者的目的、场合与思想境界。但是,无论作为一种方法论还是一门学科,比较法学都有一个根本的个性,即它属于所有法学,属于所有科学。
他们认为,比较法学实际肩负着实现人类法律文化大同的世界使命和责任。一方面,它要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和说明本国和外国法律制度各自存在的基础和理由,论证它们各自的长处与欠缺,通过有关文化和社会背景的阐释说明,引出改进完善自身法制的观点与方案,以求最终促进发展本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它又要发现和指出不同民族国家法律的异同及其历史、文化和社会原因,寻求各民族国家法律最大程度和最普遍的和谐,并在此基础上使本国法律尽可能地接受、吸纳对整个人类社会具有普适性的规则与原则,最终完成设计和构造出一种世界共同法或普遍法的崇高人类使命。两者之间,后者对比较法学而言是最为根本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比较法学才获得了其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
■研究方法要多样化
随着现代西方比较法研究领域的扩展,比较法学家所运用的比较方法趋于多样化,其中影响较大的是规范比较、功能比较和文化比较。规范比较主要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比较或具体法律规范的比较,并且着重研究本国法律制度,例如它的概念、结构、规范、规则等。
有学者认为,比较法研究应侧重于功能方面的研究,不仅比较法律条文和具体制度,更应注重法律语境下条文含义的比较研究。功能比较解决的是社会问题,被比较的国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会问题或需要,可以对其不同的解决方式进行比较。功能比较冲破了规范比较受本国法律概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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