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读书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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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读书报告整理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的读书报告 [摘要] 缔约过失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对缔约过失制度的研究对完整的了解掌握合同法乃至民法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学习了文章《我国合同法中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后深有启发,特作此读书笔记,以期加深对缔约过失制度的了解和掌握。缔约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缔约过失不仅广泛存在于合同未成立或无效的情形,也可存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恶意磋商”是缔约过失成立的主要归责事由,其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类型。缔约过失赔偿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个别场合也可是无过错责任。缔约过失的法律效果,除了赔偿责任外,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如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其他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缔约上过失 先合同义务 损害赔偿 归责事由 恶意磋商 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乃至民法上都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都有其制度痕迹。《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更是给了缔约过失制度明确的规定。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学界主流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的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负的赔偿责任”。然而,本文作者在此基础上却提出了新的更广的见解,如他认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也可存在缔约过失;缔约过失的效果不仅仅只限于赔偿责任的形式,还可有解除合同、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其他的法律效果。本文对缔约过失制度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在比较德国,台湾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超越主流的许多新颖观点,将缔约过失制度的理论向前扩展了,对我国完善合同法,完善民法都具有指导性意义。下面,笔者试图对此文作出分析并抒发读罢此文后的个人思考和认识。 对于文章的评析 文章的层次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对缔约上的过失制度作了详细、深入的分析。在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缔约上过失制度的来源,即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其次介绍了该制度发现以来在世界各国立法上的体现,包括德国、台湾和我国大陆的立法对缔约过失的肯定和体现,彰显耶林这一法学上的伟大发现在现代社会中的生命力和重要性。在第二部分缔约上过失的类型中,该文将缔约上过失的类型分为合同未成立型,合同无效型,合同成立型三种类型。在合同未成立型中,该文将合同未成立的归责事由即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恶意磋商”分为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情况。在合同无效型的情况中,可分为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等情形。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我国学理多不予以承认,但作者通过违反情报提供义务,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和因撤销权的消灭使合同变为完全有效型等三种情况来论证,即使在合同成立的场合也可存在缔约上的过失。在第三部分缔约上过失的归责事由中,作者在肯定《合同法》第42条中的“恶意”、“故意”和第58条的“过错”以外,还在无权代理制度中推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可为“无过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的结论。概而言之,就是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是缔约过失的主要归责事由,但也可存在无过错的缔约过失的情形。第四部分对缔约过失和相关法律制度作了比较,得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和惩罚性赔偿可以并行不悖的结论。第五部分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上,该文除了当下通说的损害赔偿以外,还举出了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归责形式。最后在结论中,该文总结和重申了以上五个部分所探讨的问题并得出结论。总而言之,该文章结构严谨,论证明晰,层次分明的详细探讨了缔约过失制度的类型,归责事由,法律效果等方面,完善了缔约过失的理论体系。 文章研究方向 该文章在现有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缔约过失制度作了更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其研究的方向是:①缔约上过失的类型或适用范围。②缔约上过失的归责事由。③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④缔约上过失与其他法律制度的比较等几个人方面。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更为新颖的见解。该文章是对缔约过失制度的深入剖析,从合同成立的缔约过失、恶意终止磋商的存在、无过错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解除等方面缔约过失制度作了深刻研究,丰富了缔约过失制度的理论基础。 文章的价值 该文章详细探讨了缔约上过失的类型或适用范围、缔约上过失的归责事由、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缔约上过失与其他法律制度的比较等等方面,有利于完善缔约过失制度的理论体系,为我国立法提供理论基础,也有利于与国际立法相接轨。首先,在缔约过失的类型方面,提出了合同有效成立时的缔约过失,完善了缔约过失的制度类型。其次,该文将缔约过失制度扩展到无过错的情况,让我们在理解缔约过失责任时,不再固守“无过错便无缔约上的过失”的立场,承认个别场合存在无过错的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缔约过失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损害赔偿,但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好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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