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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21108整理ppt
拘留 程序 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对特殊人员的拘留,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执行:公安机关 出示拘留证,签名、按手印,可使用武器、戒具 异地执行: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拘留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拘留 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期限:提请批捕 公安机关:3 – 7 – 30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拘留 7: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30: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14 – 17 * 拘留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逮捕 目的:防止逃避、妨碍诉讼,防止社会危险性 主体:公检法 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况: 1、公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发现有逮捕必要 2、自诉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企图自杀、逃跑,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 * 逮捕 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逮捕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逮捕 申请批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审查批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 逮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2、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3、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决定:检察长,检委会(重大案件) * 逮捕 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 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说明理由) 不批捕的执行: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逮捕 不批捕的救济: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侦查、逮捕分部门进行 2、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1、自诉案件:法院院长,审委会 2、公诉案件:通知人民检察院 * 逮捕 执行程序 1、主体:公安机关 2、2人以上执行 3、出示逮捕证 4、可以使用适当的强制方法(武器、戒具) 5、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6、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7、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8、异地执行:通知,协助执行 * 逮捕 解除及变更: 1、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逮捕 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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