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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征收补偿的标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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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征收补偿的标准.pdf

2010年第11期 山东社会科学 No.11 总第183期 SHANDONGsaCUILSC压烈a玛 C,eneralNo.183 ·法学研究· 论公益征收补偿的标准 王洪平房绍坤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要]财产价值的确定是确立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和基础。财产价值包括主观价值 与客观价值两个方面。正是基于不同的财产价值确定基础,形成了市场价值补偿、重置成本 补偿、加成补偿、收益价值补偿等不同的补偿标准。基于完全补偿原则的要求,征收补偿的标 准不应是某一个单一的补偿标准,而应是一个补偿标准的体系,视补偿情形而作个案选择。 [关键词]征收补偿;市场价值标准;重置成本标准;加成补偿标准;收益价值标准 公益征收补偿应采“完全补偿”原则。根据完全补偿原则,征收补偿应达到的理想水平,是使被征收人 所处的地位在征收前后的比较上没有不同。④换言之,“应将被征收人置于如同征收未曾发生时的应有状 态”。②单就财产损失的补偿而言,补偿是否完全应有一定的衡量标准,并且该衡量标准所衡量的应是被征收 人因征收而遭受的“损失”,而非征收人因征收而获取的“所得”。被征收人的损失是指财产价值损失,而财 产价值有“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之分。因此,征收补偿标准的确立与选择,首先应明确是主观价值损失 补偿,还是客观价值损失补偿。 一、财产价值的确定 对于“财产价值”概念的理解,可以有两个方面:~是财产的主观价值,二是财产的客观价值。财产的主 观价值是指从财产所有人角度评价的财产价值,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财产的主观价值又可被称为“物主价 tothe 值”(value owner)。财产的客观价值是指财产的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法律上财产价值的确定,并非 由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所决定。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把商品的价值确立 in in exchange),二是“使用价值”(valueuse)。亚当·斯密意义上的交 为两个方面:一是“交换价值”(value 换价值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显然是由供求决定的。亚当·斯密认为,供求法则 会导致“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严重背离。“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 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极大,但我们不能用水 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钻石虽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需有大量其他物品才能 与之交换。”@财产的使用价值主要由财产的使用人(通常为财产的所有人)主观确定,因而财产的使用价值 即为财产的主观价值。而正是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悖离,使得财产的主观价值与由交换价值决定 的市场价值发生偏离。详言之,对于财产所有人而言,主观价值极大的东西,却可能只具有较低的交换价值; 收稿日期:2010—10—02 作者简介:王洪平(1976一),山东平度人,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房绍坤(1962一),辽宁康平县人,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校长、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周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不动产征收法律制度研究”(07BFX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房绍坤、王洪平.:论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之合流——以征收损失补偿的原则为核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 v.United ②Olson States,292U.S.246(1934). ③[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卡尔·E·沃尔什:‘经济学(上册),黄险峰、张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5年版,第83页。 135 而交换价值极大的东西,却可能只具有较低的主观价值。因此,对于征收补偿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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