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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汇总 发布日期:20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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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政策
1、税前扣除问题
1)关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范畴,企业为其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离退休工资、补贴等,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为其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职工私人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复:企业租用职工个人车辆,应根据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考虑租约的合理性、企业租金支出与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的配比性的基础上,来确认相关费用支付。一般来说,企业支付的租赁车辆的燃油费、运输过桥费可以在税前扣除;支付的车辆保险费、保养费和修理费不应在税前扣除。
3)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
答复:企业在筹办期间归集的开办费用,在税法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
4)企业的扣除项目中,差旅费补助支出的扣除标准如何管理?
答复:企业在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标准范围内,按本企业规定向其员工支付的差旅费补助,准予税前扣除。
5)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等应计入到工资还是福利费中?
答复: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等,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确认标准,企业在具体核算上未列入工资薪金科目的,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应计入相关费用科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6)企业雇请临时人员支付的成本费用,是以工资薪金形式还是以劳务费形式承认税前扣除?
答复: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对于雇请的临时工,如果与企业签订了劳务合同,属于劳务费支出,应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才能税前扣除;如果支出的临时工工资,满足国税函(2009)3号的五项标准规定,可按工资薪金进行据实扣除。
7)纳税人在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以后年度是否可以扣除?如果可以,是在提取当年扣除还是调整到该项目所属年度扣除?
答复:可以在税前扣除。应调整到该扣除项目的所属期进行扣除。
8)企业业务真实发生但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并已在当期进行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据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税前扣除。
9)矿山因开采矿石给附近居民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房地产企业因挡光、搬迁等给居民的补偿,以及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索赔赔付的入账凭证问题。
答复:企业发生的赔偿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赔偿协议,被补偿方遭受损失的证明材料和赔偿依据的国家政策、法院判决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赔偿处理文书等,被补偿方损失额的鉴定材料和企业的收付款凭据等。
10)企业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补缴的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答复:可以税前扣除。暂在补缴当年扣除。
2、关于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复: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以各种名义给予企业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承兑汇票贴现问题
答复:企业持有的承兑汇票变现,其差额部分应依据真实合法凭证入账。
二、资产损失
1、国税发【2009】资产损失的审批条件及报送资料,对企业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无形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审批?如何确认?
答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未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损失,因此企业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在执行国税函[2009]772 号文件第一条中“追补确认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中,应该依据什么“确认”?是以工商局下发的废业、吊销通知、法院终审判决为准,还是以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年度为准?
答复:以工商局下发的废业、吊销通知、法院终审判决等外部证据确认损失确已发生时间为准。
3、三级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问题
答复:14类中央全额收入企业按照国税发【2010】184号文件执行。即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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