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安全生产管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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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建设法规》课件 * 第三节 工程保障制度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调查组完成的事故调查报告,报经人民政府,有关机关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法规》课件 * 案例1:山西侯马西客站坍塌事故 2007年11月25日零时30分左右,侯马汽车客运西站候车楼工程在浇筑二层楼板混凝土时发生坍塌,造成3死6伤。 事故发生后,临汾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的“11·25”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分析,确认这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施工单位没有对模板支架立杆稳定性进行计算,造成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不规范,立杆、横杆间距均偏大,模板支撑系统失稳。由于立柱无支撑力,致使在建整体坍塌。 山西侯马西客站坍塌 * 《建设法规》课件 * 案例2 建设工程安全 原告:封×× 被告:××国道指挥部 ( 以下简称国道指挥部 ) 被告:××道桥工程公司 ( 以下简称道桥公司 ) 1996年3月,308国道某段改建工程由该国道指挥部发包给道桥公司。同年8月15日晚9时 , 乌××驾两轮摩托车上班,途经该处。由于道桥公司的施工作业区两端在夜间未设置明显夜光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乌××撞到道桥公司因挖坑施工而堆放在公路上的水泥石块上,经抢救元效于第二天死亡。原告封××(死者之母)共花去抢救医疗费15800元。 原告起诉道桥公司及国道指挥部,要求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 * 《建设法规》课件 * 案例2 建设工程安全 被告国道指挥部辩称:308 国道的改建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被告道桥公司辩称:事故性质应属道路交通事故,现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不能先行裁决;08 国道指挥部已发文通告施工,被告在施工作业区两端竖立明显警告标志,已做到按章施工,因乌××疏忽才酿成事故,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桥公司应负特殊侵权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1) 道桥公司在公路上挖坑施工 , 掘起的水泥石块堆在作业区旁,危及来往行人安全,又未设置明显标志,根据《民法通则》第 125 条规定,施工人道桥公司对造成乌××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 《建设法规》课件 * 案例2 建设工程安全 (2) 施工人不能证明事故是死者故意造成的,故乌××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3) 国道指挥部已经把工程发包给道桥公司承包施工,其不合《民法通则》第125条所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故其不应对乌××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19条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道桥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本案诉讼费1300元 , 由被告道桥公司负担。 * 《建设法规》课件 * 案例2 建设工程安全 案例评析 《民法通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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