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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权利事先预防救济制度体系的配置 1、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 2、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股东的特别调查权 4、董事解任请求权 (三)股权的司法救济 新《公司法》增设了对股权进行司法救济的条款,对股东的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 * (二)根据保险利益的基本分类来区分 1、损失补偿性保险 以具体性保险利益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 2、定额给付性保险 以抽象性保险利益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赔偿的范围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这种保险被称为定额给付性保险。 (三)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不同来区分 1、自愿保险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2、强制保险 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实施的。 * (四)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来区分 1、原保险——是指由保险人直接承保业务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 2、再保险——是指对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承保的保险。 (五)根据保险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来区分 1、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商业经营的原则所经营的各种保险。 2、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实现某种社会政策或保障公民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 3、政策性保险——是国家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 *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1、基本职能——经济补偿职能 2、派生职能——融资职能、防灾减损职能、投资职能 (二)保险的作用 1、转移风险 2、均摊损失 3、实施补偿 4、质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 第二节 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保险的起源 保险最初是人类在与大自然搏斗中产生的防范和减少风险的一种互助活动,之后发展成博弈性质的转移风险的商事活动和协助安排私人财务和私人投资的活动。 二、保险业的形成 三、保险规则的产生 四、我国近代保险业的兴起 (一)我国近代保险业的产生 (二)华商保险业的兴起 (三)我国近代的保险立法 * 【本章前沿问题】 关于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体系和立法体例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解除及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保险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业主体内外组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法的性质 1、保险法是商法的一部分 2、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商法规范 3、保险法也是以保险组织为调整对象的商法规范 三、保险法的适用 * (三)提示承兑 1、提示承兑的概念 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提示承兑的期间 3、提示承兑的例外 (四)汇票承兑的程序 1、承兑的意思表示 2、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 (1)承兑的基本条件 (2)承兑的记载事项 (3)拒绝承兑 * 二、汇票的保证 (一)汇票保证及其法律效力 1、汇票保证的概念 是指汇票除主债务人及连带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承担无条件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其中担保汇票付款者称为保证人,被担保的汇票债务人称被保证人。汇票保证以担保汇票付款增强信用为目的,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2、汇票保证的效力 3、汇票连带保证 4、汇票保证主体的限制 5、汇票保证的除外 * (二)汇票保证记载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6、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三)无效票据保证 1、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只能构成合同意义上的保证,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争议,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得向没有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的保证人主张追索 * 第六节 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付款(payment)是债务人将票面金额无条件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实现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付款是指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主债务人的义务就此结束,在票据上留有签章的所有连带债务人的义务也告结束,所以付款是票据的终结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一)付款的时间 1、付款期限的种类 2、逾期提示付款的效力 3、付款人的责任 * (二)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的行为 2、付款的通知 3、银行承兑汇票的无条件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拒绝付款证明 5、商业汇票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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