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清单规范讲座资料GB50500 2008整理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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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清单规范讲座资料GB50500 2008整理ppt

【条文】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释义】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办理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发包人按核对意见中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十三、重 要 条 文 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人就应当办清竣工结算,结算时,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由发包人核对,而有的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又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五)项二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0条就根据建设部令的这一规定制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本条的规定,与上述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十三、重 要 条 文 【条文】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释义】 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最终成果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工程所在地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提供法律依据。 十三、重 要 条 文 【条文】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机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解释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争议,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办事指南,明确规定解释流程、时间,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十三、重 要 条 文 【条文】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规定了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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