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法官授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精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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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法官授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精选

注意: 第一,人民法院讯问当事人的条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有必要,一般指的是证据已经穷尽而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 第二,讯问当事人时,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具结)。具结可采用书面形式(保证书),也不排斥当事人在签署具结书后进行口头具结。 第三,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的后果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书证 1.书证的含义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提出命令(证明妨害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证明妨害,因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其持有的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相当证明意义的证据未能在诉讼中提供,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在事实认定上,法律就负有支持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主张,作出对其有利的调整。 本条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之规定了原则性条文,具体操作问题留待专门性司法解释解决。 民诉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证据制度 一、民诉法解释的背景与主要内容 一、民诉解释的背景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解释共23章,552条。 —围绕民诉法新增和修改制度的落实; —针对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问题进行解释; —突出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 二、民诉解释修改部分分布 (一)总则部分 —管辖制度(共42条):新增12条,修改26条,保留4条。 —回避制度(共7条):该部分为新增 —诉讼参加人(共40条):新增8条,修改29条,保留3条。 —证据制度(共35条):新增26条,修改9条。 —期间和送达(共17条):新增6条,修改8条,保留3条。 —调解制度(共10条):新增4条,修改4条,保留2条。 —保全和先于执行制度(共22条):新增8条,修改11条,保留3条。 —强制措施制度(共20条):新增8条,修改10条,保留2条。 —诉讼费用(共14条):新增12条,修改2条。 (二)分则部分 —一审普通程序(共48条):新增23条,修改19条,保留6条。 —简易程序(共15条):新增8条,修改6条,保留1条。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共13条):全部为新增。 —公益诉讼(共8条):该部分均为新增 —第三人撤销之诉(共12条):该部分为新增 —执行异议之诉(共13条):该部分为新增 —第二审程序(共26条):新增9条,修改15条,保留2条。 —特别程序(共32条):新增26条,修改5条,保留1条。 —审判监督程序(共52条):新增44条,修改8条。 —督促程序(共17条):新增10条,修改5条,保留1条。 —公示催告程序(共18条):新增4条,修改11条,保留3条。 —执行程序(共60条):新增26条,修改28条,保留6条。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共30条):新增16条,修改13条,保留1条。 三、民诉解释重点修改部分 (一)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相关规定; 管辖制度、回避制度、缺席判决的条件、庭前会议内容、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简易转普通程序、小额转普通程序。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制度、执行异议之诉、立案登记制、申请撤诉、反诉与重复起诉判断标准、第三人制度、证据制度、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与执行等。 (三)规范证据制度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时限和逾期举证责任、法官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规则、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专家辅助人、鉴定勘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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