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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应对实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邢金昌 导论 立法背景 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这个结果说明了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机关达成了高度共识。 《劳动合同法》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创造了法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纪录:2006年3月20日,(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后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通过各种渠道竟然共收到191849件立法意见。 《劳动法》施行后的1996年,《劳动合同法》就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但到了1998年起草工作却被暂时搁置。直到2004年底,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起草工作一启动,便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审议以来,在随后一年半时间里的4次审议中,每一次都能引发社会分歧较大的热议。 在上海一次(草案 )论证会上,上海美国商会和20余家美资企业 不请自来的闯入、趾高气扬的威胁,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我国工会专访美国赢得了美方工会支持, 美方工会今年6月回访中国,对 ? 《劳动合同法》出台给予充分的认同。并提出捍卫中国工人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捍卫全球工人的权利 。 山西黑砖窑事件有效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及时出台。 ? 立法意志 解决当前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问题 解决当前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问题 解决当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解决当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 解决当前违纪金设定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 解决当前劳务派遣中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 解决当前对非法用工强迫劳动的制裁问题 解决当前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成本过低问题 立法意义 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将引发我国劳动用工秩序的根本性变革 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将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保障 为切实维护为劳动者权益建树了良好基础 针对性有效解决了劳动用工的现实问题 为维护用人单位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立健全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十大突破 首次程序突破,仲裁诉讼自由选择 颠覆传统观念,合同终止也需补偿 崇尚民主管理,规章制度走向共决 降低签订门槛,推无固定期限合同 双倍工资支付,限制事实劳动关系 给违约金设限,还劳动者自由天空 增大违法成本,引导社保真正落实 构建和谐关系,违法解雇双倍赔偿 增设随附义务,证明档案保险有规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共担责任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条文解读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这是关于立法目的规定 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理论依据就是用人单位本身就强势,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劳动合同法没上位法,也没有依据劳动法,两者是平衡法,是劳动法的完善和具体化。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是关于遵循原则和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 劳动合同合法是首要原则,条款违法,约定无效。 与劳动法比较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订立的合同双方必须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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