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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管理规定剖析
受控状态 受控 分发编号
文件编号:QG/YP 3 62 002-2014
经销商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09日 实施日期:2015年02月09日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玉柴润滑油经销商的设立、撤销及奖惩等管理工作,促进经销商渠道持续、健康的发展,保障公司及广大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南宁玉柴马石油润滑油有限公司经销商的设立、撤销及日常管理。
3 职责
3.1 驻外办
3.1.1 负责根据区域销售需要或大区总监、渠道部的指令寻找并筛选经销商的候选单位。
3.1.2 负责收集、核实经销商的相关资料。
3.1.3 负责发起经销商设立的申请流程。
3.1.4 负责办理经销商撤销的相关手续。
3.2 大区总监
3.2.1 负责完成本大区及各销售区域的经销商开发任务。
3.2.2 负责指导、督促驻外办开发经销商的工作。
3.2.3 负责组织对经销商阶段性促销政策的执行。
3.2.4 负责组织对经销商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3.2.4.1 宣贯公司下达的制度、政策及其它相关文件。
3.2.4.2 指导并协助经销商开发辖区内客户或开展营销活动。
3.2.4.3 指导并约束经销商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3 销售部
3.3.1 负责审核经销商设立申请。
3.3.2 负责对经销商合同的归档管理。
3.3.3 负责审核经销商提交的订单并协调交付。
3.3.4 负责对经销商销售状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3.3.5 负责根据合同或促销政策核算经销商应得的商务政策并组织结算。
3.3.6 负责协助对销售大区、驻外办的工作绩效管理。
3.4 渠道部
3.4.1 负责审核经销商设立申请。
3.4.2 负责对经销商相关资料的建档及档案管理。
3.4.3 负责组织对经销商能力的定期评估。
3.4.4 负责组织对经销商的培训。
3.4.5 负责对经销商的营销支持政策的规划和日常管理, 如经销商发展积金等。
3.4.6 负责制订对经销商的考评、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
3.4.7 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以及在需要时组织修订。
3.5 市场部
3.5.1 负责经销商形象店或店招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3.5.2 负责协助渠道部进行对经销商的授权工作。
3.6 销售副总
3.6.1 负责审核经销商设立、奖惩及撤销申请。
3.6.2 负责审核经销商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3.7 渠道副总
3.7.1 负责审核经销商设立、奖惩及撤销申请。
3.7.2 负责审核经销商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3.8 总经理
3.8.1 负责审批经销商设立、奖惩及撤销申请。
3.8.2 负责审批经销商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4 术语及定义
玉柴马石油润滑油经销商:经销玉柴马石油润滑油产品且与玉柴马石油润滑油公司签订《一级经销商合同》及《特约经销商合同》的单位,以下简称“经销商”。
5 经销商的设立
5.1 经销商设立的基本原则
5.1.1 空白区域优先的原则
公司产品销售的空白或弱势区域优先设置经销商。
5.1.2 销售量优先的原则
在同一销售区域,应尽量选取更能提高公司产品销售量的经销商。
5.1.3 经销产品独享性的原则
5.1.3.1 在同一销售区域,为避免内部恶性竞争,一种产品原则上只设立一个一级经销商。
5.1.3.2 空白、弱势区域或一个经销商无法完全覆盖的区域,可设置多个特约经销商。
5.1.3.3 经销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他经销商区域设立办事处、销售门店经销我公司授权经销的产品。
5.1.3.4 经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到其他经销商区域进行针对公司产品的报价、市场调研、促销等活动。
5.2 经销商设立的基本条件
5.2.1 经销商设立的时机
销售区域出现以下情况时,大区总监应主动指导驻外办开发并设立经销商。
5.2.1.1 公司产品销售出现空白或弱势区域时。
5.2.1.2 原有经销商无法继续经销公司产品时。
5.2.1.3 原有经销商无法达到公司的销售发展规划时。
5.2.2 经销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经销商应至少具备以下的条件:
序号 项目 一级经销商 特约经销商 1 资质 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润滑油销售; 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润滑油销售; 2 资金 具有独立法人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100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 3 仓库 拥有玉柴油品专用仓库≥100平方米; 拥有玉柴油品专用仓库≥50平方米; 4 诚信 合法经营,口碑良好,近3年内没有制、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 合法经营,口碑良好,近3年内没有制、售假冒侵权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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